网络与智能环境对著作权法适用的影响

(二)网络与智能环境对著作权法适用的影响

1.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发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网络作品享有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与其人格和身份相关联的权利,尤其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通过某种形式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通过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环境下发表的作品都是网络作品,并且网络环境带来了作品表现形式的巨大变化,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作品著作权出现的新特征。

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作品等内容的传播也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也越来越大了,所以出现大量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及权利纠纷。面对网络环境及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当代著作权法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有几项不同,最明显的就是作品的表现形式。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形成了无形的数字化的网络作品,如影视品、音乐作品、游戏、电子书等采用数字化技术加以传送。还有伴随着作品的数字化,其权利内容也与传统著作权不一致。在网络环境下用户除了浏览、传输以外,还可以复制、编辑、暂存,甚至对内容进行改变。而且,可以对某些创作作品使用新技术进行编辑,从而实现了再创作及在网络上再传播。

在网络环境下对数字作品复制权以及新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界定。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一部数字作品通过电脑在网上传播的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与传统环境不一致的复制行为。比如,著作权人将自己的数字作品上传到网络的复制行为,为使该数字作品被更多的用户使用而由网络服务器在链接过程中自动产生的复制行为,还有用户在使用数字作品过程中将其数字作品存储在自己电脑上的暂时复制行为。在网络环境下,为了著作权人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对复制行为进行界定。应从数字作品的使用目的和性质角度考虑并加以适当限制,确立复制行为的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还有在网络环境下出现了新的权利,与复制权非常相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数字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让用户通过网络传输、浏览、观看或者下载和复制的行为。著作权人将其数字作品通过网络主动传播的,应由著作权人主体享有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将其数字作品上传或者不上传到网络的权利,又与传统的发表权和发行权不甚相同。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主体也有了相应的变化。传统著作权环境的主要主体是著作权人和作品获授权的用户。但网络环境下增加了一个主体,即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主要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信息,他们应当不能无限制复制并对外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也不能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把其作品上传到网络,否则构成侵犯著作权。同时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服务的中介提供服务设施或者技术,因为在此过程中会出现提供服务器代理缓存的承担责任,所以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或者发现其用户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时,应立即作出警告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否则负有共同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即在网络上接受信息的人,享有接受各种娱乐与健康有益的数字信息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任何人都成为网络用户。(https://www.daowen.com)

考虑到传统著作权与网络时代完全不同的环境,传统著作权法无法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著作权给予全面的保护。虽然中国著作权法进行过两次修改,但面对智能环境下出现的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原因在于,与网络环境相比,智能环境对法律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2.智能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近几年,智能设备用户的增加,凸显了对应用程序(APP)和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智能设备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其损失激增,原因不仅在于在线和离线,智能设备的猛增也激化了著作权问题。

这样的环境不仅仅使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风险,著作权用户亦难以接受优质的内容和服务。进入网络时代以后,在计算机和有线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及纠纷解决方案研究丰富,但是新出现的智能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及纠纷解决方案则较为少见。特别是在智能手机环境下使用非法应用程序及使用非法复制的内容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等在私人空间互相共享或者分享非法作品的比例增加。可见,新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规模比较大,需要采取对策。

类计算机智能设备的出现和宽带网络相结合,造成了通过数字平台可以使用网络作品的智能环境,该环境已经迅速普及化,然而便利为主的智能环境带来了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难题,即智能手机环境跃升为著作权侵权的死角。如对收费应用程序的非法复制、通过破解等免费购买应用程序、在网络黑市许多应用程序非法流通。迄今为止,通过在线监测管制非法流通的网络作品逐步开展,但仍存在很多困难。

韩国著作权法已经推进相应智能环境的修改,中国著作权法也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已经披露的智能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实为网络著作权侵权冰山之一角,对其加以分析有助于著作权保护方案及纠纷解决方案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