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反向工程的法律属性

(二)软件反向工程的法律属性

如上所述,将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简化来看,必然离不开两个概念,一是软件目标代码,二是软件源代码,因此探讨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法律属性必然要厘清目标代码与源代码之间的关系。

关于目标代码和源代码的关系,业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源代码与目标代码是原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只是互为复制品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

演绎作品与原作品相对应,是对原作品的演绎。通过演绎获得的作品为独立的新作品,新的作品必然产生新的权利,具有其独立的权利客体。改编人、翻译人、注释者、整理人对其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社会公众在使用演绎作品时不但要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也要经过演绎作品权利人的同意。而无论是原作品或者是演绎作品,都应当具备作品的基本特点——独创性。作品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它是人类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来的表达思想的载体,独创性要求一部作品不是对已有作品的简单复制,而是要加入作者自己的构思,按照作者的思维方式对思想进行取舍、组合、设计,进而将思想表达出来的结果。从字面意义上看,注释是指对原作品的标注解释,整理是指对原作品进行整合使其条理化、系统化,因此目标代码和源代码肯定不是注释或整理的关系,那么是否有可能是改编或翻译的关系?改编是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比如将一部小说改编成剧本;翻译是将一种语言转变成另一种语言,在翻译过程中要斟酌字词的运用,并不是一对一的必然结果。目标代码和源代码确实是通过两种语言表现的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但是,如上所述,无论是改编还是翻译,都需要创造性元素,而目标代码和源代码的转换是通过计算机运行一定的程序实现的,目标代码和源代码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并没有任何人为的创造性劳动,不是智力活动的成果,这种转换只是机器机械运行的模式化结果,因此目标代码和源代码之间也不可能是改编或翻译的关系。

目标代码和源代码是分别运用机器语言和编程语言对同一程序的两种不同表达,只是形式转换,并没有创造性的变更。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第1款[1]也认为无须对两者分别予以保护。综上,软件反向工程中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转换是一种复制活动,涉及的是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