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反向工程的著作权制度研究

软件反向工程的著作权制度研究

张 越

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软件的应用已经渗入到我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无论是网上办公,还是社交娱乐,人们都已经不能无视软件的存在。21世纪以来,我国的软件产业总体保持平稳增长,在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上层建筑的失位导致对软件行业的规制缺失,尤其是软件反向工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成为国内外的研究焦点。由于软件程序的特殊性,国内外对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都有很大争议。目前国际公约关于软件反向工程只有原则性规定,而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软件产业发达国家则较早的给予了关注。美国是判例法国家,通过判例明确了在一定情况下软件反向工程属于“合理使用”的态度。欧共体理事会在1991年通过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中规定允许以兼容为目的进行反向工程,同时禁止在开发竞争性产品过程中省钱省力的反向工程。各界学者对于软件反向工程所引起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但其所持态度并不一致。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对软件反向工程成宽容态度,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化已成为趋势。(https://www.daowen.com)

在中国,软件产业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支撑点。与此同时,我们不可盲目乐观,必须清楚认识到我国的软件产品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于世界发达国家而言,软件反向工程不可或缺,于我国,软件反向工程具有更加重要的存在价值。就目前国内立法来说,我国相关立法具有模糊性,关于软件反向工程的规定并不成熟,有待完善,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结论也并不一致。因此,必须对软件反向工程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给予重视,在制度与法律上进行完善。

本文结合国外的立法司法实践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现阶段我国对于软件反向工程的正确态度。本文认为软件反向工程虽然会对著作权人有一定损害,但是可以有效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