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软件反向工程法律制度的建议
结合我国软件业的发展特点和发展水平,我国亟须完善计算机软件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软件反向工程的态度,厘清软件反向工程与合理使用、技术保护措施的关系,既要保证软件反向工程在必要时得以实施,同时又要使其规范以防损害软件开发商的积极性,破坏软件业的正常秩序,使软件反向工程能够最大限度的提升社会效益。
首先,基于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现状、软件业自身特点以及各种法律保护模式的利弊,我国对于软件的法律规制必须明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以著作权法保护为基础,辅以其他法律规制,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也是适应世界潮流的明智做法。
其次,完善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是明确软件反向工程的定义。现行著作权法中虽然有能够与软件反向工程联系起来的条文,但是法律用语与软件反向工程的实际含义有所差距,常常要通过延伸解释才可以套用,过于牵强生硬,在审判时不够严谨,因此必须明确软件反向工程的法律用语。二是明确软件合理使用的标准。如上所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方法,并没有明确对软件反向工程的态度,可以根据软件非商业性使用和商业性使用两种用途,增加一条关于软件反向工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条款,或者至少增加一条兜底条款,明确软件反向工程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在此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增加了关于软件反向工程的相关条款。第44条[11]规定了非商业目的下的软件反向工程的使用,但是从使用方式的专业用语来看仍然较为模糊,有待明确。第45条[12]规定软件反向工程在获取必要兼容信息时是被允许的。所谓必要,即在正常渠道用尽仍不可获得兼容信息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软件反向工程,并且复制部分仅限于与兼容信息有关的相关代码。这一条借鉴了欧美国家的普遍经验,实现了与世界先进理论的同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在欧美国家的基础上再放宽一些,比如修补漏洞、排杀病毒等也允许软件反向工程的运用。此次修改草案在合理使用的12种列举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兜底条款,这一改变大大提高了合理使用条款的灵活度。(https://www.daowen.com)
最后,完善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立法。关于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我国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零星的几条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必须尽快明确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其中,明确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情况,可以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不能将软件反向工程全部排除在技术保护措施之外,而应明确指出在何种情况下软件反向工程可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同时,要保障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立法不能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相抵触,法律层面的断裂将会把软件反向工程推向进退维谷的境地。此外,可以增加兜底条款,以保障法律条款适用的灵活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明确禁止软件反向工程格式条款的效力。明确格式条款的效力的前提是确定软件反向工程是否合法,在哪些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在这些问题解决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就迎刃而解,违反软件反向工程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