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63 病毒性肝炎患者医保报销有何规定?
· 参保范围。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病毒性肝炎患者,治疗期间的门诊、住院费用符合报销条件的均可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报销。其中,居民医保包括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职工医保参保者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 缴费标准。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个人缴费标准如下表。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表 2017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表(元/人)
备注: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等,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减免。
· 报销待遇。居民医保对参保患者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职工医保将退休和在职的参保人员分为不同的年龄组,相应的门急诊、住院以及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报销比例不同。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病毒性肝炎患者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比例可参考下面2副表格。
表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表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续表)
备注:住院、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不同类别的参保人员对应不同的报销待遇,上海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外地医保落实/不落实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退休、在职人员)内容具体可在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的“参保人员待遇查询”栏目中根据个人所属类别进一步查询报销范围和比例。
药品报销部分,在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的“医保药品编码查询”或“医保范围药品查询”栏目中输入药品的通用名称进一步查询药品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及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