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复苏的终止

二、院外复苏的终止

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不仅仅是为了使心脏恢复跳动,而是为了让患者健康地生活。对那些明显救治无望的患者可以不必进行心肺复苏,而对突然猝死、电击、溺水者则要积极持续地进行心肺复苏,因为这些患者有希望复苏成功,且生活质量也会很好。

(一)不实施心肺复苏

BLS培训要求所有掌握急救技能的施救人员无需获得知情同意即可开始心肺复苏抢救,因为任何延误都会显著降低患者生存的机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进行心肺复苏可能更为恰当。这些情况包括:①实施心肺复苏可能会使施救者遭受严重创伤或致命危险(如暴露于传染病);②有明显的不可逆死亡临床征兆(如尸僵、尸斑、断头、断体、腐烂);③有事前声明,提示不希望接受心肺复苏抢救。(https://www.daowen.com)

(二)复苏的终止时机

施救人员开始心肺复苏后,若出现以下情况则可以终止复苏:①恢复有效的自主循环;②专业急救人员接手抢救治疗;③施救者筋疲力尽、环境存在危险因素,或可能造成对其他人员的伤害;④符合不可逆死亡的判定标准、属于明显的死亡及符合终止复苏的标准。

对于院外心脏骤停成人患者,可考虑以下3个标准:①非目击情况下发生的心脏骤停;②经5个循环的心肺复苏和AED分析后没有自主循环恢复;③未进行AED除颤。若同时满足这3个标准,则可以考虑终止BLS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