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制度
2026年01月22日
第三节 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制度
为了使公职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正常管理的轨道,许多国家对于公职人员的培训都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英国在1973 通过的《就业与训练法》规定,新录用的未经过专业训练的公职人员必须要接受一年以上的离职培训,而在职员工也必须接受不同形式的培训;美国1958年制定的联邦政府人员训练法规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都要接受培训,并于1970年规定扩大地方公务人员的训练,在大学设立培训中心,编制培训规划等。此外,法国、德国、日本也都有相关的公职人员培训的管理制度和办法。(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对公职人员培训的管理起步相对较晚,以往都是由各系统、部门按照自己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相应的人员培训体系。1996年,国家正式颁布了《国家公职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并指出“培训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条例》和《公务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确定了培训对于公职人员发展的重要地位,并对我国公务员的培训做出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