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品的品质
(一)商品品质的含义
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亦称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化学成分、技术指标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如纺织品的断裂程度、回潮率、色牢度,肉禽类商品的各种菌类含量等。后者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就可以直接获得的外形特征,包括商品的大小、长短、色泽、款式、气味等。
(二)商品品质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质量是引起法律纠纷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这是因为商品质量的优劣会直接影响商品的市场价格和销路,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各国法律大多对卖方应承担的交货品质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款作为合同的要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可见,合同中的质量约定,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同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和法院解决商品质量纠纷案件的依据。
提高商品品质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商品品质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对商品使用效能有直接影响,同时也影响商品价格,商品品质还更深层次地影响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逐渐发生变化,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进而导致激烈的国际竞争,从价格竞争向质量竞争转变。许多国家都将提高商品品质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手段,力争以质取胜。在国际贸易摩擦不断的背景下,商品品质成为奖出限入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如有些国家规定,凡是不符合其法令法规的一律不得进口。
(三)对进出口商品品质的基本要求
1.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进口商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内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因此进口商品时,首先应该严格把好质量关。洽购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国外卖家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级,不进口质量低劣的商品。选购商品时要货比三家,应考虑我国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切实把好质量关,使其品质、规格不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家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的消费与使用。但是,也不应超越国内的实际需要,盲目追求高规格、高档次、高质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在订立合同时,还应注意商品品质要求的严密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损失。在货物到达时,严格质量检验,杜绝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的商品进入国门。
2.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我国出口商品是要同全世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见面的,为了适应他们的需要,我们必须贯彻“以销定产”的方针和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大力提高出口商品品质,使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品质,并且在销售中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生产技术水平、生活习惯、消费结构、购买力和各民族的爱好互有差异。因此,我们要从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搞好产销结合,使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适应有关市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
由于各国自然条件和季节变化不同,销售方式各异,商品在运输、装卸、存储和销售过程中,其质量可能会发生某种变化。因此,注意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的差异,掌握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使我国出口商品品质适应这些方面的不同要求,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2)强化出口商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质量观念。商品的品质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和包装上注明的用途、标准,符合产品的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应不断提高商品信誉,严格把守品质检验关,凡品质不稳定或不过关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以免败坏名誉。即使质量较好的商品,也不能满足现状,要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不断改进,提高出口商品品质,加速更新换代,以赶上和影响世界的消费潮流,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质量、环境管理体系。为了促进各国产品质量的提高,完善企业管理素质,保护消费者利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出了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ISO认为,按照其标准建立质量体系可以使影响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技术管理及人的因素处于受控状态,达到消除甚至预防质量缺陷的目的,给生产质量稳定的产品提供保证,同时满足外部顾客对产品品质的要求。
(4)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各国对进口商品的品质都有某些法令规定和要求,凡品质不符合法令规定和要求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有的还要就地销毁,并由货主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对进口商品的法令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使我国商品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5)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对符合产品标准、技术要求的出口商品颁发质量许可证,对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出口标准的企业严禁其产品出口。
【小资料2-2】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1946年10月,中、英、美、法、苏等2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代表在伦敦召开大会,决定成立新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定名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大会起草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第一个章程和议事规则,并认可通过了该章程草案。1947年2月23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ISO现已有成员国100多个,每个成员均有一个国际标准化机构与其相对应。我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正式成员,代表中国的组织为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SAC)。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有密切的联系,它与IEC作为一个整体担负着制定全球协商一致的国际标准的任务。ISO和IEC不是联合国机构,但它们与联合国的许多专门机构保持技术联络关系。ISO和IEC有约1000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各会员国以国家为单位参加这些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活动。ISO和IEC还有约3000个工作组,ISO、IEC每年制定和修订1000个国际标准。
在ISO发布的12 000多个标准中,ISO 9000是最畅销、最普遍的标准。ISO 9000是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它不是一个标准,而是一系列标准的统称,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为了促进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按照ISO 9000系列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评审,我国制定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于1992年3月1日起试行。根据该办法,国家商检局(1998年7月起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凡取得评审合格证书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商检局的监督检查。
(四)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商品的种类繁多,特点各异,加上市场交易习惯各不相同,表示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
1.凭实物交易
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是早期国际贸易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由于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现代国际贸易中已较少使用。凭实物交易通常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交易和凭样品(sample)交易两种方法。前者为看货成交,后者为凭样品销售。
(1)看货成交。看货买卖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到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若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货物交付。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货物的品质提出异议。所以,看货买卖是一种以买方所看到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为准进行交易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相距遥远,交易洽谈多靠函电(电子邮件)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是由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但看货时无法逐件验看。因此,看货成交有很大的局限性,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等业务。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及特定工艺制品。
(2)凭样品销售(sale by sample)。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货物中随机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销售。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销售可分为以下两种:当样品由卖方提供时,称为“凭卖方样品销售”(sale by seller's sample);当样品由买方提供时,称为“凭买方样品销售”(sale by buyer's sample)。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质量标准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如果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依据,则应该在买卖合同中订明:质量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凭卖方样品销售时,卖方选择的样品品质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并以此样品提供给买方。在将样品送交买方的同时,应保留与送交样品质量完全一致的另一样品,即留样(keep sample)或称复样(duplicate sample),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商品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而改变质量的样品,必要时应该采取适当措施,对样品进行封存,诸如密封、防潮等,以防止受潮受热,遭到虫害、污染等,这被称为封样(sealed sample)。
“凭买方样品销售”在我国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由于买方对目标市场的需求状况熟悉,买方提供的样品往往更能直接地反映当地消费者的需求。如果合同以买方样品作为将来卖方交货的依据,则应在合同中订明:质量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买方出样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时有采用。
在买方提供样品时,为了避免交货与买方样品不符而导致买方索赔甚至拒收货物。卖方可以根据买方的来样仿制或选择质量相近的自产品作为样品提交买方,即提交“回样”(return sample)或称“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请其确认,而并不直接按买方样品成交。买方一旦确认以“回样”或“对等样品”作为双方交易的依据,就等于把“凭买方样品销售”变成“凭卖方样品销售”。
在实际业务中,凭样品买卖需注意以下问题:
(1)样品上应该标上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的日期,妥善保管,以便日后联系、洽谈时参考。
(2)在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前,卖方必须充分考虑到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以防日后交货困难,导致买方索赔。
(3)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时,应防止卷入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纠纷。为此通常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的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的情况,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
(4)样品无论是由买方提供还是由卖方提供,一经双方确认便成为履行合同时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因此,一些质量稳定、容易掌握的产品可以采用凭样品销售,而一些质量不易稳定的产品以及某些交货质量无法与样品绝对相同的产品,如木材、煤炭、矿产品等天然品则不宜使用凭样品销售。对于那些必须采用凭样品销售,而在某些制造、加工技术上确实难以做到货样一致,或无法保证批量生产时质量稳定的产品,则应在订立合同时特别规定一些弹性条款。例如,“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质量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
(5)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有一些样品往往只是用来反映某种产品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质量指标,而不作为全部质量的反映。例如,只表示商品色彩的色彩样品(color sample),表示纺织品质地、花样款式的花样款式样品(pattern sample)等,该商品其他的质量内容则通过文字说明来补充。
2.凭文字说明销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情况下采用文字说明的方法表示商品的品质,这种方法称为“凭文字说明销售”(sale by description)。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销售(sale by specification,grade or standard)。
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容量、性能等。由于各种商品有其特定的结构和用途,所以规格也各不相同。用规格确定商品的品质而进行的交易,称为“凭规格销售”。这种方法简明、方便、准确、具体,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广泛。
【例2-1】漂白棉布 纱支 30支×36支
密度 72×69(https://www.daowen.com)
幅阔 38英寸[1]×121.5码
【例2-2】我国出口大米 水分≤1%
碎米粒≤35%
杂质含量≤1%
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做的分类,如大、中、小,重、中、轻,一、二、三或1、2、3,甲、乙、丙,A、B、C等。这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在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但应当说明的是,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当双方对等级内容不熟悉时,最好明确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以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当然,如果交易双方都熟悉每个级别的具体规格或理解一致时,则只需列明等级即可。
【例2-3】我国出口的钨砂,按其所含三氧化钨和锡、砷、硫等成分的不同,分为:
等级 三氧化钨 锡 砷 硫
特级 ≥70% ≤0.2% ≤0.2% ≤0.8%
一级 ≥65% ≤0.2% ≤0.2% ≤0.8%
二级 ≥65% ≤1.5% ≤0.2% ≤0.8%
标准是规格和等级的标准化。它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工商组织及商品交易所等制定、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等。另外,还有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制定的标准等。我国有国家标准(GB)、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人们常常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价商品品质的依据。例如,买卖德国工业品时,常常使用《德国工业品标准》;买卖美国小麦时,往往使用美国农业部制定的小麦标准。
【例2-4】柠檬酸钠,规格:(1)符合1993年版英国药典标准;(2)纯度:不低于99%。
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并非所有的标准对世界各国的进出口商品都具有约束力,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已被广泛认同的国际标准都应积极采用。例如,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南9000标准系列”(ISO9000标准系列)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EAN条形码”能帮助出口国提高其产品质量和知名度,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但是,由于各国的标准常常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而进行修改、调整,所以某个国家或某个部门颁布的某类产品的标准往往会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质量标准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采用标准进行交易时,应当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年份,如“盐酸四环素糖衣片,250 mg,按1973年英国药典”[Tetracycline HOI Tablets Sugar Coated,250mg,BP(British Pharmacopoeia,1973)]。
需要指出的是,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农副土特产品及水产品的品质变化较大,难以确定统一的标准,一般采用“良好平均品质”和“上好可销品质”来表示。
所谓“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一是指以装船时在装船地同季节装运货物的平均品质为准。它一般是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然后混合、调配,取其中等质量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二是指生产国农副产品收获后,对产品进行抽样,从中制定出该年度的“良好平均品质”标准。凡不够标准要求的,均按其差异程度决定其减价多少。为了在执行合同时减少争执,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是何年或何季度的FAQ或者同时规定具体的要求,如“中国花生仁FAQ,水分不超过13%,不完善粒最高5%,含油量最低44%”。
“良好平均品质”一般用以下两种方法来确定:
①农产品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后,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广泛抽样,加以混合拌制,从而制定出该年份的良好平均品质标准和样品,并予以公布。
②某个季度或某个转船月份在某地转船的同一商品的平均品质。即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然后进行综合,以其作为良好平均品质。
【例2-5】装运地装货时的平均中等质量,以伦敦谷物贸易协会官方平均中等质量为准。
【例2-6】中国花生仁,良好平均品质1998,水分最高13%,不完善粒最高5%,含油量最低44%。
所谓“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达到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但是,这种方法有些抽象、笼统,在执行中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应尽量少用。
我国许多产品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并权衡利弊,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或我国自己规定的标准。
(2)凭品牌或商标销售(sale by brand name or trade mark)。品牌是指厂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产品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商标则是品牌的图案化。
在国际贸易中,市场上行销已久、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并为买方或消费者所熟悉喜爱的产品,可以凭品牌或商标来规定商品的品质,这种方法称为“凭品牌或商标销售”,如“红双喜牌”乒乓球、“中华牌”香烟、“欧米茄牌”手表等。凭品牌或商标销售,通常是凭卖方的品牌或商标,但有时候买方在熟知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品质的情况下,常常要求在卖方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品牌或商标,这就是“定牌”。
(3)凭说明书和图样销售(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其结构复杂,无法用样品或简单的几项指标来反映其品质。买卖双方除了要规定其名称、商标、品牌、型号等之外,通常还必须采用说明书来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等,有时还需附上图样、设计图纸等用来完整说明其具有的品质特征。如在合同中规定:“质量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所提供的说明书严格相符(Quality and technical data to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discription submitted by the seller)。”
(4)凭产地名称销售(sale by name of origin)。有些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尤其是一些传统农副产品,具有独特的加工工艺,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产品的销售,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和信誉。例如,以一个国家为名称的:法国香水、德国啤酒、中国梅酒、泰国香米;以某个国家的某一地区为名称的:中国东北大米;以某个国家某一地区的某一地方为名称的:绍兴花雕酒、庐山云雾茶等。这些名称不仅标注了特定产品的产地,而且无形中对这些产品的特殊质量和品味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五)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品质条款的内容
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但由于表示品质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凭样品销售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外,还应订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和确定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销售时,则针对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品牌、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以图样和说明书表示商品品质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图样和说明书的名称、份数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尽量做到明确具体,避免笼统、含糊。在规定品质指标时,尽量不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义不清的用语;所涉及的数据应力求明确,而且要切合实际,避免定得过高、过低、过繁或过细。
2.质量机动幅度与品质公差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严格与买卖合同规定的品质条款相符。但是,某些产品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自然损耗以及受生产工艺、产品本身的特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难以保证交货品质与合同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为此,订立合同时可在品质条款中规定一些灵活条件。常见的规定方法有以下两种:
(1)质量机动幅度。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它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的确定。规定质量机动幅度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①规定范围。例如,棉布幅阔35/36英寸,布的幅阔凡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的,都算符合要求。
②规定极限。对有些产品的品质规格应标明上下极限的字样,如最大、最多、最高(maximum或max)和最小、最少、最低(minimum或min)。例如,东北大豆,水分<15%,含油量>17%,不完善粒<7%,杂质<1%。
③规定上下差异。例如,C708中国灰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1%。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品质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如手表走时每天误差若干秒。这种误差若为某一国际同行业所公认,即成为品质公差。
对于国际同行业公认的品质公差,可以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如果国际同行业对特定指标并无公认的品质公差;或者买卖双方对品质公差理解不一致;或者由于生产原因,需要扩大公差范围时,也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品质公差的内容,即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误差。
卖方交货质量在质量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允许的范围内,即可以认为交货质量与合同相符,买方无权拒收,并且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但有些产品也可按交货时的质量状况调整价格,这时就必须在合同中规定质量增减价条款。
3.品质表示方法的正确运用
(1)根据商品的特性选择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品质条款的内容,必然涉及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一般来说,凡能用具体的指标说明商品品质的,则适合采用凭规格、等级或标准销售;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手工制作的工艺品等,则适合于凭样品销售;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销售;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销售;而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销售。以上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进行合理选择。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果同时采用凭样品和凭规格销售,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这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2)依据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定品质条款。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是要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实事求是地确定品质条款,防止品质偏高或偏低。二是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凡影响商品品质的重要指标应将其订明,不能遗漏;对于次要指标,可以少列入;对于与品质无直接关系的内容,则不宜列入,以免烦琐。三是要综合考虑,注意各项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要保持它们之间的一致性,避免由于某一项指标的规定不科学或不合理而影响其他指标,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