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 世纪中叶,CIF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但各国对其解释不一,因而影响了CIF 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了对CIF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制定了CIF 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即《1928年华沙规则》,共22 条。此后,在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上,相继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称之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CIF 合同的性质、特点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为那些按CIF 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 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在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约定采用此项通则。凡在CIF 合同中订明采用《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应按此规则的规定办理。由于现代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因此,买卖双方在CIF 合同中也可变更、修改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增添其他条款。当此规则的规定与CIF 合同内容相抵触时,仍以合同规定为准。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自1932年公布后,一直沿用至今,并成为国际贸易中颇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因为此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 合同的一般解释。不仅如此,其中某些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合同。例如,《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CIF 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即以交单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此项原则虽是针对CIF 合同的特点而制定的,但一般认为也可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可见,《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的制定和公布,不仅有利于买卖双方订立CIF 合同,而且有利于解决CIF 合同履行当中出现的争议。当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一般都参照或引用此项规则的规定与解释来处理。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早在1919年,美国某些商业团体就共同制定了有关对外贸易定义的统一解释,以方便对外贸易人员参考使用。后鉴于贸易做法的演变,在1940年第二十七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要求对原有定义进行修订。1941年7月30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会理事会和全国对外贸易理事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正式通过并采用了此项定义,并由全国对外贸易理事会发行,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下列贸易术语做了解释:

(1)产地交货(EX point of origin),如制造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仓库交货等。

(2)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ree on board)。其使用范围包括: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此术语又细分为六种:

①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②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③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减除到指定的出口地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④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⑤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⑥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

(3)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其适用于船边交货。卖方将货物交到海洋轮船船边、船的装货吊钩可及之处。

(4)成本加运费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其适用于指定目的地交货。卖方报价包括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在内。

(5)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其适用于指定目的地交货。卖方报价包括货物成本、海运保险费和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运输费在内。

(6)目的港码头交货并完税EX DOCK(EX dock,named point of importation)。其适用于目的港码头交货,主要用于美国进口贸易。卖方报价包括货物成本和将货物运到指定进口港码头的全部附加费。

该修订本主要适用于美洲国家,在很多解释上与其他惯例不同,使用时某些相同术语在含义上有差异。例如,该修订解释的六种FOB 术语中,只有第五种即指定的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才同国际贸易中一般通用的FOB 的含义大体相同,而其余五种FOB 的含义则完全不同。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自20 世纪20年代初期即开始对重要的贸易术语进行统一解释的研究,1936年提出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命名为INCOTERMS 1936,其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译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此后,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该通则由国际商会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进行了六次修订和补充,最新一次修订于2010年9月完成,称作《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1.INCOTERMS 的历史修订

(1)INCOTERMS 1953。

它包括9 种贸易术语:EX works、FOR/FOT、FAS、FOB、C&F、CIF、DCP、EX ship、EX quay。

(2)INCOTERM 1967。

它包括11 种贸易术语,为适应边境贸易的发展,在1953 版基础上增加了DAF 和DDP。

(3)INCOTERM 1976。

它包括12 种贸易术语,为适应航空运输业务的发展,在1967 版基础上增加了起运地机场的贸易术语FOA。

(4)INCOTERM 1980。

它包括14 种贸易术语,为适应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的要求,在1976 版基础上增加了FRC和CIP。

(5)INCOTERM 1990。

它包括13 种贸易术语,即只适用单一运输方式的FOR/FOT、FOA,新增了DDU;首次将贸易术语的名称规范为三个字母代码,变FRC 为FCA、变C&F 为CFR、变DCP 为CPT、变EX ship 为DES、变EX quay 为DEQ,并将13 个贸易术语按英文缩写字头分为E、F、C、D 四个组,列出卖双方各自对应的10 项义务;首次确立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INCOTERM 2000。(https://www.daowen.com)

它包括13 种贸易术语,与《1990 通则》相比,只在FAS 和DEQ 术语下关于清关和支付关税的义务以及在FCA 术语关于装货和卸货义务涉及的内容做了实质性变更。

沿用了INCOTERM 1990 的分组方式:

E 组(启运):只包含一个贸易术语EXW。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在他的货物所在地(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他的交货义务。

F 组(主运费未付):F 组为主运费未付术语,都是由买方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运输工具,即完成交货义务。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

C 组(主要运费已付):C 组为运费已付术语,按C 组术语,卖方均须负责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到达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正常运费,其中CIF 和CIP 条件下的卖方尚须负责投保货物运输险并且支付保险费。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可采用此类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主运输合同,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D 组(到达):D 组为到达术语,卖方须负责把货物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并负担货物交到该地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货条件下成交,即要求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要的费用和风险时,则选用此类术语。

(7)INCOTERM 2010。

它包括11 种贸易术语,与《2000 通则》相比,删掉了内容有交叉重合的DAF、DES、DEQ和DDU 四个贸易术语,经过整合后增加了DAT 和DAP 两个贸易术语。

将11 种贸易术语按照适用范围分为两类:一类为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 和DDP,另一类为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包括FAS、FOB、CFR 和CIF。(见表3-1)

表3-1 INCOTERM 2010 的11 种贸易术语

图示

2.INCOTERM 2010 的主要变化

(1)新增了DAT 和DAP。

INCOTERM 2010 以DAT 和DAP 取代了DAF、DES、DEQ 和DDU,术语的总数由原来的13 个减少为11 个。使用DAT 时,货物从到达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工具卸下后,交由买方处置(与DEQ 相同);使用DAP 时,货物同样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交由买方处置,但需由买方安排卸货,与DAF、DES 和DDU 相同。这两个新增贸易术语可适用任何运输方式,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可能涉及的与进口相关的费用。

(2)简化了分类方式。

INCOTERM 2010 将贸易术语按照适用范围分为两类:一类为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 和DDP,不论使用何种运输方式,不论使用一种还是多种运输方式均可使用。另一类为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包括FAS、FOB、CFR 和CIF,交货地点和将货物交至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

(3)删掉了以船舷为交货点的说法。

在INCOTERM 2010 以前的版本中,关于FOB、CFR 和CIF 三个贸易术语的“交货”均表达为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INCOTERM 2010 在FOB、CFR 和CIF 三个贸易术语中改变了以“船舷”作为交货地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以货物置于“船上”时,完成交货义务。

(4)明确了贸易术语可以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上国际贸易术语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像欧盟等很多一体化组织已使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国界在贸易中显得不再重要,成员国之间国际货物买卖的很多做法越来越接近国内贸易货物买卖的做法,因此INCOTERM 2010 正式将这一国际惯例的适用范围确定为既可以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也可以用于国内货物买卖。

(5)扩大了对电子信息效力的确认。

INCOTERM 1990 和INCOTERM 2000 确认了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INCOTERM 2010 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任何电子记录或程序与纸质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专用名词解释中明确指出,“电子记录或程序”是指由一条或多条电子信息组成的整套信息。

(6)考虑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最新修订。

INCOTERM 2010 考虑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最新修订,将与保险相关的信息义务从INCOTERM 2000 的A10 和B10 泛泛的条款中抽出,纳入涉及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A3 和B3 条款。

(7)丰富了海关手续的内涵。

INCOTERM 2010 专用名词解释中明确指出,海关手续指为遵守任何适用的海关规定所需满足的要求,并可包括各类单证、安全、信息或实物检验义务。由于人们对货物转移时的安全问题日益关注,INCOTERM 2010 在A2/B2 和A10/B10 条款中,明确了买卖各方之间完成或协助完成安检通关义务。

(8)明确了THC 的分摊。

THC(terminal handing charge)是指集装箱码头装卸作业费,在使用CPT、CIP、CFR、CIF、DAT、DAP 和DDP 术语时,卖方支付的运费实际包含在买方支付的价款中,但其中是否包括在港口或集装箱码头设施内处理和移动货物的费用一直未予明确,而承运人往往向接受货物的买方索要,导致买方为同一服务支付了两次费用,为避免此类问题发生,INCOTERM 2010 在A6/B6 条款中明确了HTC 的分摊。

(9)明确了连环贸易(string sales)中卖方的义务。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货物在运至销售链终端的过程中常常被多次转卖,而处于销售链始端和中端的卖方义务并不完全相同,处在销售链中端的卖方实际上不需要运送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在INCOTERM 2010 对此连环贸易中卖方的交付义务进行了细分。

为了便于查阅和使用,在INCOTERM 2010 中,所有术语项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 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义务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见表3-2)。这样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对该通则的使用,尤其是在需要查找自己在某一项应承担什么义务时,很快就可以找到另一方在同一项目下应承担什么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INCOTERM 2010 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INCOTERM 2010 之前的版本失效。从理论上说,买卖双方在实际业务中经协商一致,完全可以适用INCOTERM 2000 或更早的版本。如果想在合同中适用INCOTERM 2010,则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说明。

表3-2 INCOTERM 2010 买卖双方义务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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