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OB
FOB 即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一)FOB 的含义
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10 通则》规定,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卖方就完成了交货的义务,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当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时,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移交给承运人,而不是交到船上,这时不适宜选择FOB 术语,而应选择FCA 术语。
(二)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按国际商会对FOB 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做如下划分:
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2)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在指定的装运港,按港口的惯常办法,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经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或具有相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时租船开往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及装货日期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到船上之后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按合同规定,接受卖方提交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并支付货款。
(三)使用FOB 术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的问题
《2010 通则》中,省略了以往对风险转移界限以“越过船舷”的描述,将“货物装上船”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卖方必须将货物装到买方所指定的船上,才算完成交货义务。以船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包括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船只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这样规定更符合当今商业现实,且能避免那种已经过时的风险在一条假象直线上摇摆不定的情形,真正体现船上交货的实质。
【案例3-1】
在下列情况下,货物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为什么?
(1)货物在吊装时,由于吊钩脱落,货物摔落在码头上;
(2)货物摔落在装运船只的甲板上;
(3)货物装上船只,顺利起运,但一天后,由于出现了海难,货物随船只沉入海中。
2.装船费用问题(FOB 变形)
在FOB 条件下,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件杂货,通常采用班轮运输。而班轮运输的特点之一是由船方负担装卸费,故买方不另外支付装货费。由此,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约定装货费由谁负担。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按照船运惯例,船方不负担装船费用。在此情况下,如装货费由买方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即在FOB 后加列装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出现了FOB 的变形。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https://www.daowen.com)
(1)FOB 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按FOB 的班轮条件成交,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是指FOB 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FOB 后要求加“班轮条件”(liner terms)字样,以明确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是由买方还是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2)FOB 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不予负担以后的装货费用。至于以后的装货费用究竟是由卖方还是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浅而不能靠岸,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的费用,仍由卖方负担。这一术语在实际业务中使用得不多。
(3)FOB 包括理舱(FOB stowed)。为了使船上装载的货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整理,此项作业叫作理舱。理舱费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在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和理舱费,则可按FOB stowed 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4)FOB 包括平舱(FOB trimmed)。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 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是由买方还是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买方支付。
(5)FOB 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装到船上的货物需要理舱和平舱时,应该明确这两项费用由谁负担。如在FOB 后加列“理舱”和“平舱”(stowed and 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用,而且还要负担理舱和平舱的费用。按一般惯例,凡FOB 后未加“理舱”和“平舱”字样者,则理舱和平舱的费用卖方都不予负担。
应当明确指出的是,FOB 变形问题只涉及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风险划分界限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仍然以装运港船上为界。
3.不能把FOB 术语称为“离岸价”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把FOB 术语俗称“离岸价”,因为按FOB 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和风险一般以装运港的船上为界。在港口水浅、海轮不能靠岸的情况下,需要通过驳船运送,而发生在货物装至船上以前的驳运费用和风险理应记入出口价的成本之内。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已经离岸,但卖方责任仍未完成,因此,把FOB 术语称为“离岸价”是不合适的。
4.船货衔接问题
按FOB 术语规定,卖方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而运输的船只则是由买方来安排的,因此,如果双方沟通不足,配合不好,就会出现船货衔接不上的问题。例如,卖方如期将货物运到规定地点,准备装船,而买方安排的船只却没有按期到港,卖方只能将货物存放到港口的仓库里等待,这需要支付额外的仓储费用,增加了成本;相反,如果买方船只如期到达,而卖方的货物却没能按约定时间到达港口,买方会因船只空仓等待而多支付空舱费。显然,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双方都会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发生纠纷。因此,在执行以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时,双方之间在装运问题上的沟通和配合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船货衔接。
根据惯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凡是按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买方应在安排好船只后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备货装船。如果买方未能按规定通知卖方,或未能及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或延迟将船派到装运港的情况,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负担。
【案例3-2】
2016年1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 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 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 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千克,买方须于2016年3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 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 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 据此向卖方A 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 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要拒赔,而且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A 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 要求B 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 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3-3】
我方某公司以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5.不同惯例的不同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解释与运用,同《2010 通则》的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由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除了在美国使用以外,在许多美洲国家也有一定的适用性,如加拿大等国。因此,在与美国等美洲国家进行贸易时,要特别注意对方使用的贸易术语依据的是何种国际惯例。
【案例3-4】
我国某出口商收到美国某进口商人的询价电报,内容为:请速报钢材FOB 亚特兰大价。请问美国商人是不是将电报的内容写错了?
【案例3-5】
我某公司每公吨242 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 000 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
请问:美方此举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