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DDP
DDP 即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一)DDP 的含义
该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负责把符合合同的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并交付买方处置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以前的所有责任、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关税、捐税及有关交货的其他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坏的风险以及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手续的费用风险,概由卖方承担。
(二)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进口国内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将符合合同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2)承担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https://www.daowen.com)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清关手续。
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并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DP 术语与DAP 相比,在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风险划分界限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是,采用DDP 术语时,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办理,即货物的进口、出口手续都由卖方办理。DDP 术语是《2010 通则》11 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
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结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AP 术语;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承担货物进口应支付的某项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明确规定:“Delivered duty paid,V.A.T.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地)。”
DDP 术语同DAP 术语一样,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按DDP 术语成交,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也可以在卖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要求买方协助,以间接取得这些证件。如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就不应当采用DDP 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