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汇率变动趋势,做好对外报价工作
汇率变动大致有两个方向,即上浮或下跌。两者对进出口双方的经济影响基本相反。我们着重讨论如何根据汇率变动趋势做好出口商品的报价工作。由于进口报价与出口报价的方向相反,因此,虽然略去了进口报价工作,应当不难从出口报价中推出。
(一)人民币报价,人民币成交结汇
以人民币报价并以人民币成交结汇的出口商品,应区别汇率上下浮动两种趋势,根据下列相应的公式对外报价。
1.人民币对进口国货币呈上升趋势时
当进口国货币对人民币汇率呈下浮趋势时,即人民币对进口国货币呈上升趋势时,以人民币对外报价的公式是:
人民币报价=人民币底价
即当进口国货币对人民币汇率呈下跌趋势时,则以出口商品的原定人民币底价对外报价。所谓人民币底价,是指商品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的预定报价收取的金额。商品的底价通常是根据商品的成本和利润等因素来确定的。
采用上述报价公式,从总体上看,我方将多收外汇。
2.人民币对进口国货币呈下浮趋势时
进口国货币对人民币汇率呈上升趋势时,即人民币对进口国货币呈下浮趋势时,以人民币对外报价的公式是:
人民币报价=人民币底价+一定百分比幅度
现假定我方向日本出口某种商品,日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00 000∶5000,商品的原定人民币底价为每台5000 元人民币 CIF 大阪,有关权威机构预测日元呈上浮趋势。此时,如果我方仍按原人民币底价报价,那么到结汇时,若日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升至100 000∶5200,虽然我方仍可收到原定底价人民币5000 元,但日商只需96 154日元(100 000/5200×5000=96 154)就能向东京中国银行购买5000 元人民币支付货款,国家减少了日元外汇收入。由此可见,我方应在原人民币底价的基础上适当加价,以免减少外汇收入。
(二)以外币报价,外币成交结汇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商品的底价是用人民币来表示的。因此,以外币报价,外币成交结汇,就是将原出口商品底价的人民币改为外币报价,外币成交结汇。进行换算时,选用适当的汇率,使换算出的货币金额跟原来的商品底价相吻合。现将各种改报的计算方法分别举例加以说明。原出口商品底价为人民币,外商要求改报外币价格。
1.改报的外币外汇管理局有牌价
USD100=RMB688.31-688.90
假设我公司原报价出口商品的底价为每公斤100 元人民币CIF 旧金山,后来外商要求改用美元报价,我方报价如下:
美元报价=100÷688.31(买入价)×100=14.53(美元)
这样,我方收到的美元外汇要卖给外汇银行,即外汇银行要买进外汇,所以我们用买入价来计算,到时公司收到100 元人民币(688.31/100×14.53=100)。这一结算后的人民币数额正好与原底价人民币数额相等,否则我出口公司就会遭受损失。
除以上考虑人民币对外币的折算问题外,还应根据外币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来调整报价。以下分报价外币对人民币汇率呈上升和下跌两种情况列出报价公式。(https://www.daowen.com)
(1)报价外币对人民币汇率呈上升趋势时的外币报价。
外币报价=人民币底价÷1 单位外币折合人民币的数额(买入价)
即当报价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呈上升趋势时,我方出口公司可维持原定人民币底价不变,成交时按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买入汇率折成外币报价。这样,当外币升值后,出口公司收到的外币结售给外汇银行后,所得人民币的金额肯定会大于原定人民币底价金额,即可获得外币上浮的好处。假如我公司向美国出口某商品的底价为每只 100 元人民币CIF 波士顿,成交时按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买入汇率为USD1=RMB6.8831,而美元汇率呈上升趋势,那么,将100 元人民币底价改用美元报价,其金额为:
美元报价=100÷6.8831=14.53(美元)
即改报后的CIF 波士顿价为14.53 美元。在收汇时,如果美元升至USD1=RMB6.9961,虽然我方收汇时仍为14.53 美元,但向银行结汇时,就可得人民币101.65 元(6.9961×14.53=101.65),比原定人民币多了1.65 元。
(2)报价外币对人民币呈下跌趋势的外币报价。
外币报价=人民币底价÷1 单位外币折合人民币数×(1+保险系数)
在某种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成交,我们也可采用具有下浮趋势的外币报价。这时,如果将人民币底价改用具有下浮趋势的外币报价,首先需要将人民币底价按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买入汇率折成一定数额的外币,再将这一外币金额乘以一个从成交到结汇这一段时间外币下浮的保险系数,以弥补因外币下跌而造成的汇价损失。保险系数的计算公式有以下两种:
①汇价风险系数计算公式之一:
保险系数=买卖远期人民币的远期费率
②汇价风险保险系数计算公式之二:
保险系数=(软币年利率-硬币年利率)×远期月数÷12
报价时,采用以上两种保险系数均能避免因报价外币汇率下浮而造成的损失。在对外贸易工作中,业务员需随时掌握远期人民币的远期费率及欧洲货币市场西方主要货币的利率情况。这样才能准确地报价,以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
2.改报的外币外汇管理局无牌价
假设我公司向爱尔兰出口一批商品,底价为每打100 元人民币CIF 都柏林。现爱尔兰商人要求改用爱尔兰镑报价,那么我方应报多少爱尔兰镑,才能使底价保持不变?
在我国,外汇管理局不公布爱尔兰镑对人民币的汇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参照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爱尔兰镑的汇率。假定纽约外汇市场,1 美元=(0.6670~0.6685)爱尔兰镑,我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价为1 美元=(6.8831~6.8890)元人民币。那么,将100 元人民币底价改用爱尔兰镑报价,其金额应为:
爱尔兰镑报价=100÷6.8831×0.6685=9.71(爱尔兰镑)
即改报后的CIF 都柏林的价格为9.71 爱尔兰镑。计算时所用的汇价都是买入价,因为我方收取的爱尔兰镑要卖给美国银行换取美元,换取美元金额为:9.71÷0.6685(买入价)=14.53(美元);然后再将美元按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卖给中国银行,换取的人民币金额为6.8831(买入价)×14.53=100(元)。可见,为使人民币底价保持不变,我方在改报爱尔兰镑价格时,也必须相应地根据买入价计算。
除以上考虑人民币对爱尔兰镑的折算外,还应根据美元对爱尔兰镑及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浮动趋势来调整爱尔兰镑的报价,以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