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

按照我国保险条款的规定,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

(一)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

2.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

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3.一切险(all risks,AR)

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附加险别

在海运保险业务中,进出口商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适当的附加险别。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如果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就叫投保一切险。可见,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

由于被保险货物的品种繁多,货物的性能和特点各异,而一般外来的风险又多种多样,故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也很多,其中主要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串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

2.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凡加保战争险时,保险公司则按投保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对由于战争和其他各种敌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加保。

(2)罢工险。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般将罢工险与战争险同时承保,如投保了战争险又需加保罢工险时,仅需在保单中附上罢工险条款即可,保险公司不再另行收费。

(3)其他特殊附加险。为了适应对外贸易货运保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承保上述各种附加险外,还承保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以及我国某些出口货物至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特殊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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