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品检验机构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商品检验机构

(一)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

在进出口货物的检验过程中,商检机构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商品进行各方面的检验和鉴定,并出具真实、公正、具有权威性的检验证书。凡是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都设有商品检验机构。虽然它们的名称各异,但按其性质划分,无非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官方商检机构

这一类机构由政府出资设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粮谷检验署、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日本通商产业检验所等,都是世界著名的商检机构。

2.半官方商检机构

这类机构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民间机构,但它们都是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进行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例如,在国际上具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就属于这种机构。各国出口到美国的与防盗信号、化学危险品以及与电器、供暖、防水等有关的产品都要在通过其检验,并贴上“UL”标志后,才能在美国市场上销售。

3.非官方机构

这类机构由私人开设,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并被当地法律所认可,如同业公会、协会开办的公证行、检验公司等。这类机构中有些机构历史悠久,在全球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中国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还有些更是发展为规模庞大、具有垄断性的全球性机构,如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 de Surveillance S.A.,SGS)等。

(二)我国的商检机构

1.我国商检机构的概况(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进出口口岸、进出口商品集散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对一般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与此同时,各专业部门的检验机构也根据专业特点和分工承担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例如,农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及其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陆、海、空港口的检疫局;交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各地的分局;卫生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检验所、食品卫生检验所,等等。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需要,我国于 1980年又成立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了分公司,以非官方身份独立开展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签发相应的证书,并对进出口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1998年7月,原国家商检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Exit and 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IQ)”,简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我国出入境商品检验进行统一管理。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2.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任务

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国家商检机构应承担以下几方面的责任:

(1)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的进出口商品和有关的检验事项实施强制性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

目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①对列入《种类表》中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②对出口食品进行卫生检验;③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④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进行适载检验;⑤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⑥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2)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它与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实施以下工作:①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和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②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进行认证;③对涉及安全、卫生等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④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⑤应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申请或国外客户的要求,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⑥对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其他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3)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公证鉴定。除对部分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外,对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进出口商品,进出口商也可以根据贸易合同,在规定范围内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检验申请,并要求出具检验证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证鉴定业务的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车辆、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固、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条件鉴定;舱口检视、监视装卸载,验残、海损货物鉴定;签封样品,货载衡量,签发产地证明书、价值证明书以及其他公证鉴定业务。

↑上一章 ↓下一章
关注公众号获取验证码
复制内容需要验证码(7.99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