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时间和地点
从表面上看,检验时间与地点仅仅涉及交易当事人在何时、何地对货物进行检验,但实际上通过对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可以确定谁享有对货物的检验权。也就是说,谁拥有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诸方面内容进行最后评判的权利。在实际业务中,规定检验时间与地点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出口国检验
从总体上看,在出口国检验属于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它又包括在产地(工厂)检验和在装运港(地)检验两种做法。
1.在产地(工厂)检验
这是指货物在产地启运或工厂出厂前,由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有时还要会同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重量)等内容的最后依据。卖方只承担货物启运或出厂前的责任,对于日后货物在流转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大型机械设备交易中常见的做法。这类货物在发货前一般都会在生产厂家进行安装测试,一旦发现问题,就由供货商立即解决。
2.在装运港(地)检验
这种规定商检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习惯上被称为“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最后依据。
采用以上两种方法规定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时,即使买方在货到目的港(地),经检验发现货物的品质或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也不能就此向卖方提出异议,除非买方能证明这种不符是由于卖方违约或是由于货物存在内在缺陷造成的。可见,这类规定方法否定了买方对货物的复验权利,对买方极为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载后进行检验,它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https://www.daowen.com)
1.在目的港(地)检验
这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经常被称为“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weight),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到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商检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货物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按这种做法,买方可以凭上述检验证书就到货品质或重量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双方事先的约定处理。
2.在进口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有些货物因不便拆开密封包装,或因需要一定的检验条件和设备而无法在进口目的港(地)卸货后进行检验,因此,可在进口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这类货物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判断卖方交货品质、数量(重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最终依据。
采用这两种方式约定检验时间与检验地点时,卖方必须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地)时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与合同规定相符。如果由于卖方的责任致使货到时出现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与合同不符的情况,进口方可以凭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显然,这类规定方法对买方有利,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在这种规定方法下,卖方在货物装运时,要委托合同约定的、装运港(地)的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向当地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但不作为卖方交货品质和数量(重量)的最后依据。待货到目的港(地)后,再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商检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果发现货物的品质或数量(重量)与合同不符,并确属卖方责任时,买方可以凭对商品进行复验的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这种规定方式比较公平合理,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也多用此种规定方式来约定检验地点和检验时间。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在大宗商品的交易中,为调和双方在商品检验时间和地点问题上的矛盾,有时也规定在出口国检验重量,在进口国检验品质,这种方法称为“离岸重量和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在这种规定方法下,以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为卖方交货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以目的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为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若货到目的港(地)后,经检验发现由于卖方责任致使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则买方可凭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若货物重量出现不符,则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