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索赔和理赔
争议发生以后,遭受损失的一方或者说受害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称为索赔。违约方对受害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受理与处理,就称为理赔。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一)索赔对象
在实际业务中,发生索赔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索赔和理赔
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索赔和理赔,往往是因为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了损失,受损方就要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这种情况的索赔多发生在进口方,理赔多在出口方。
2.买卖双方或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索赔和理赔
当双方或一方出现了保险责任之内的事故,按照有关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索赔。一般是受损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事先约定的保险条款或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3.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或保险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的索赔和理赔
如果货物由于运输公司的过失造成了损害,受损害方就要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受损方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或者保险公司。运输公司要依据运输合同确定责任,进行理赔。
若索赔方提出的违约方的违约事实全部或部分不存在,或者索赔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远高于所受的真实损失,或索赔方提出索赔时已过了索赔的有效期,理赔方可以予以拒绝,这称为拒赔,即违约方对受损方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受理和不处理。拒赔可以分为全部拒赔和部分拒赔。
(二)索赔条款
交易双方为了争议产生时能获得妥善处理,在合同中往往要先制定一个索赔条款。索赔条款中主要规定约束解决索赔的原则:索赔的有效期、索赔范围、索赔的通知方法、索赔的证明方式等内容。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与索赔条款,另一种是罚金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
该条款规定一方如果违反了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并须提出索赔依据、索赔期限、赔偿方法和赔偿金额。
(1)索赔依据。索赔依据即在条款中规定一方提出索赔时须出具的各种合法证明,并明确出具证明机关。所需证明一般包括提单、收票、保险单、装箱单、商检证明等。
索赔依据须符合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即须符合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事实上,须有证明违约事实真相的书面证明。受损方须出具齐全、完备、有效的各种合法证明。出证机构也必须合法。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理赔方就有权拒赔。
(2)索赔期限。索赔期限即受害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过期后再提出索赔,违约方不再受理。
对于索赔期限的规定各国有所不同。可以“货物到目的港后××天开始计算”,可以“货物在目的港卸离船体后××天开始计算”,可以“货物到达买方所在地后××天开始计算”,还可以“货物检验后××天开始计算”,要视不同商品的不同性质进行选择。不易保存的商品,索赔期限可以稍短些;而短期内无法得出结论的商品,索赔期限则可以长些,尤其是一些大型设备。
公约第 39 条规定:“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索赔期限的规定不宜过长,以免对卖方不利;也不宜过短,以免买方来不及索赔。
(3)赔偿办法和赔偿金额。一般在合同中不明确规定赔偿办法和赔偿金额,因为无法事先知道哪一方违约及违约的具体情况,自然也就无法确定赔偿金额。但是,可以在索赔条款中规定最高赔偿金额,待违约事实成立后,双方再具体磋商。
争议发生后,确定索赔金额时,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索赔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相等。违约方付给受损方的赔偿额要包括直接损失额和预期利润。这个赔偿额相当于如果合同得以履行,受损方可以获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所有收入。(https://www.daowen.com)
赔偿金额应以可以预料的合理损失为限。在赔偿中,对于受损方为履行合同付出的物品和金钱直接损失的部分,双方对这部分的损失赔偿一般不会有太多分歧,但对于利润部分的赔偿则容易发生争议。一般国际惯例认为,违约方只对在正常情况下可以预料的合理损失负责。但究竟多少算合理损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由于受损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理赔额中扣除。一方违约时,受损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或减轻因对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受损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原本可以避免或减轻的损失,违约方可以不予赔偿。
异议和索赔条款举例:
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2.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penalty c1ause)亦称违约金条款或罚则,是指在合同中规定,如一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则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的损失。罚金是指当一方未全部履行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须向受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是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一个赔偿金额,其大小视违约程度而定,并规定最高限额。另外,罚金条款并不一定与实际损失有关。有时违约方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因其有违约行为,也要支付一定的罚金。违约方支付了罚金之后,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因支付了罚金就拒绝合同义务。
罚金条款主要适用于时间上拖延造成的违约,如买方拖延接受,卖方拖延交货等。罚金数额视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定,拖延时间长,罚金数额就高。一般来说,在规定罚金条款时按过期时间规定一个百分比,如过期××天则罚百分之几的金额。
罚金日期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计算。另一种则是在合同规定期满后再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时间,优惠时间内免于罚款;超过优惠时间就开始罚款。罚款有个最高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延期交货部分金额的5%。
英美法国家有一种规定,即对于违约行为只能要求赔偿而不得惩罚。这类国家的法律对于罚金一律不予承认。
(三)索赔、理赔的注意事项
索赔、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维护国家权益和信誉的重要涉外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对发生的每一事件认真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在贯彻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利用国际惯例和有关法律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解决。
1.进口工作中的对外索赔
按照目前的做法,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外运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各进出口公司自行办理。如向卖方提出索赔,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其中包括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内容要与合同的检验条款要求相一致。
(2)合理确定索赔金额。如合同预先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则按约定的金额索赔;如未预先约定,则按实际所受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金额。退货时提出索赔金额,除货价外,还应包括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利息以及运输公司和银行手续费等。如因品质差而要求减价,则提赔金额应是品质差价;如果卖方委托我方整修,则提赔金额应包括合理的材料费和加工费。
(3)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估计检验工作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则应及时向国外要求延长索赔期并取得对方同意,以免影响我方行使索赔权。提赔函的内容应包括:到货与合同不符的情况,索赔的理由和证据,索赔的项目、金额和解决的办法,附寄提赔证件的名称和份数等。
为了做好索赔工作,应做好索赔方案。方案应列明索赔案情和证件、索赔的理由、索赔的措施等。如情况变更,应及时对方案做出修改。在索赔工作结案后应做好登记,并总结经验教训。
2.出口理赔工作中的理赔
在出口理赔工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认真审查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主要应审查其理由是否充分,证据与索赔要求是否一致,出证机构是否合法,索赔是否在有效期内提出等。
(2)分清责任,合理处置对方的索赔要求。如属于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应分别转请有关公司处理。如确属我方公司的责任,在合理确定对方的损失后,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赔偿。对于不该赔偿的,也要根据事实向对方说明理由。
总之,索赔和理赔工作均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要注意策略,做到有理、有利、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