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 议
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双方有义务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双方中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另一方则认为自己已全部履行合同,交易中出现的问题与自己无关,那么,双方就会产生纠纷,这个纠纷就称为争议。
(一)争议的产生原因
产生争议的原因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方面:
1.卖方违约
卖方违约是指卖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如卖方提供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合;卖方未能按时提供货物;卖方提供的货物单据与合同规定不符,等等。这些都构成卖方违约。
2.买方违约
买方违约是指买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比如,买方在FOB 条件下,未能如期派船,使卖方无法按期装船;在信用证方式下,不及时开立信用证;买方在卖方已经按规定履行了合同的条件下,无理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等。这些都构成买方违约。
3.双方均有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有时,合同本身的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双方在有关责任和义务上因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这样就容易造成纠纷,产生争议。这时,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二)违约的法律责任
关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英国法将违约行为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违反要件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品质、数量、包装、运输等。这些条款是合同中根本性、实质性的交易条件。违反要件行为的受害方,可以据此撤销合同,还可以要求赔偿。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一般条款,如保险、商检、不可抗力等,这些是合同次要的、从属性的条款。违反担保的受害方,可以向违约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但不得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美国统一商法典》依违约的轻重程度,将违约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重大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无法取得该项交易中应该得到的主要利益。也就是说,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另一方遭受了重大损失。轻微违约是指买卖双方中一方的违约情节较轻,不影响受损方的主要利益。也就是说,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另一方只遭受了轻微损失,受损方仍然获得了交易的主要利益。轻微违约的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可以解除合同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公约第25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无法预知会产生这种结果。一般认为,不属于根本性违约的违约行为可视为非根本性违约。根本性违约的法律后果是,遭受损害的另一方可以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非根本性违约的法律后果是,遭受损害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根本性违约是违约方的主观因素所致,非其他不可预测的原因引起。根本性违约给受害方所造成的损害是实质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