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第十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学习目标】

国际贸易合同是进出口业务的依据。本章从国际贸易合同出发,介绍进出口业务履约的全过程。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熟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以及双方应尽的义务,掌握进出口环节中备货、报验、开证、催证、审证、租船订舱、报关等环节,并且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单证制作的重要性及其作用。

【案例导入】(https://www.daowen.com)

某A公司在2015年11月与阿联酋迪拜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20 集装箱一次性打火机。不久B公司即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来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16年1月31日,要求提供“Full set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由于装船期太紧,A公司便要求B公司展期,装船期限改为2016年3月31日。B公司接受了A公司的要求修改了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并经全面审查后未发现问题,A公司在3月30日办理了货物装船,4月13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4月27日接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如下不符点:提单上缺少“已装船”批注。以上不符点已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的处理意见。

A公司的有关人员立即审复了提单,同时与议付行一起翻阅与研究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 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的有关规定,证实了开证行的拒付是合理的。A公司立即电洽申请人,提单缺少“已装船”批注是我方业务人员的疏忽所致,货物确实是被如期装船的,而且货物将在5月3日左右如期到达目的港,我方同意他在收到目的港船代的提货通知书后再向开证行付款赎单。B公司回复:由于当地市场上一次性打火机的售价大幅下降,只有在我方降价30%后方可向开证行赎单。我方考虑到自己理亏在先,同时通过国内同行与其他客户又了解到,进口国当地市场价格确实已大幅下降,我方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只好同意降价30%,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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