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名分析
1.具体分析
(1)行为认定
根据法释〔2010〕18号第二条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数额的认定
根据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法律后果(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违反国家现行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两者的联系上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但这两者也存在着几点区别。
(1)犯罪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集资诈骗行为人将资金骗到手后,会想方设法将资金据为己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一般不是占有公众存款本身,而是占有公众存款所产生的利益,即赚取利息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对所吸收存款的用途、去向一般比较清楚,造成“存款”损失往往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如若构成非法集资,并在集资过程中采取了欺诈的方法,但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行为方式和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表现为使用诈骗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对象可能是社会公众,也可能是特定群众或特定的少数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在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条件上往往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但一般不使用诈骗手段,其吸纳存款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
(3)犯罪客体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不仅扰乱国家依法管理所形成的金融秩序,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仅是国家依法管理所形成的金融秩序。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定刑上低于集资诈骗罪的原因之一。但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并不是没有转换的可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牟取利益,但随着吸收存款的增多,规模的扩大,对存款运用不得当,导致非法经营已无法继续,行为人也可能产生占有存款的故意,那么对其就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