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和难点
竞争关系是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判断的逻辑起点,通常,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的基础。互联网环境给竞争关系的重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传统的竞争关系主要指向的是同行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互联网环境下,竞争关系的新特征体现为:空间范围扩张到全网络竞争;行业界限淡化为跨界竞争;竞争主要手段转变为技术竞争与标准竞争;竞争主要参与者改变成“领头羊”竞争。[66]
当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中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研究,重点着眼于互联网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包含:侵害网络域名的行为、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网络商业诋毁行为、侵害数据库行为和关于软件的不正当竞争。[67]有学者列举了7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域名抢注、不当链接、商业诽谤、通过“埋设”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像软件攻击、强制广告插件等“赖皮软件”和擅自更改他人主页等运用软件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68]
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包括:用虚构的、名不副实的语言宣传商品或服务;用有奖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服务声誉进行贬低;采用不正当的网络链接技术,应用关键字、词技术等不正当手段。[69](https://www.daowen.com)
网络链接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包括:利用链接技术不通过主页直接链向权利人的其他页面,减少他人网站主页的访问量,而使自己的网站访问率提高;利用链接技术将他人的页面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即视框链接。[70]
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件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原则性条款的广泛适用削弱了法律的预测性和指引性,修法时对相对成熟的规则应予明确规定;二是对“恶意”的认定主观性较强,定性必须综合考量产业政策与市场因素;三是赔额确定具有难度,加大判赔力度需要更多证据与数据为支撑;四是司法裁判具有滞后性,应充分发挥行为保全的制度功能。[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