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排烟设计的一般规定

1.建筑消排烟设计的一般规定

第1条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第2条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第3条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第4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第5条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