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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排烟设计的一般规定
第1条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第2条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第3条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第4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第5条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