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机械防烟
第1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第2条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11-1至表11-3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表11-1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表1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表11-3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注:1.表11-1至表11-3的风量按开启2.00m×1.60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s。
2.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第3条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第4条 剪力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第5条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第6条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第7条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为50Pa。
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
第8条 楼梯间宜每隔二到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第9条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