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和空气调节
2025年10月13日
5.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1条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第2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第3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以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第4条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第5条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第6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第7条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第8条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