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  建筑幕墙性能要求

3.7.3 建筑幕墙性能要求

1.抗风压性能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指标P3见表3-28的要求。

表3-28 建筑幕墙抗风压性能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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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9级时需同时标注P3的测试值。如:属9级(5.5kPa)。分级指标值P3为正、负风压测试值绝对值的较小值。

2.水密性能

幕墙的水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应符合表3-29的要求。

表3-29 建筑幕墙水密性能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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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级时需同时标注固定部分和开启部分ΔP的测试值。

3.气密性能

(1)气密性能指标应符合GB 50176—1993、GB 50189—2005、JGJ/T 132—2009、JGJ 134—2010、JGJ 26—2010的有关规定,并满足相关节能标准的要求,一般情况可按表3-30确定。

表3-30 建筑幕墙气密性能设计标准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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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启部分气密性能分级指标qL应符合表3-31的要求。

表3-31 建筑幕墙开启部分气密性能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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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幕墙整体(含开启部分)气密性能分级指标qA应符合表3-32的要求。

表3-32 建筑幕墙整体气密性能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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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规定的3级。

(5)开放式建筑幕墙的气密性能不作要求。

4.保温隔热性能

(1)建筑幕墙传热系数应按GB50176—1993的规定确定,并满足GB 50189—2005、JGJ/T 132—2009、JGJ 134—2010、JGJ 26—2010和JGJ 75—2012的要求。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幕墙遮阳系数应满足GB 50189—2005和JGJ 75—2012的要求。

(2)幕墙传热系数应按3.3节要求进行设计计算。

(3)幕墙在设计环境条件下应无结露现象。

(4)幕墙传热系数分级指标K应符合表3-33的要求。

表3-33 建筑幕墙传热系数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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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8级时需同时标注K的测试值。

(5)玻璃幕墙的遮阳系数分级指标SC应符合表3-34的要求。

表3-34 玻璃幕墙的遮阳系数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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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8级时需同时标注SC的测试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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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空气声隔声性能

1)空气声隔声性能以计权隔声量作为分级指标,应满足室内声环境的需要,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规定。

2)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指标RW应符合表3-35的要求。

表3-35 建筑幕墙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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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级时需同时标注RW的测试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