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4 玻璃幕墙设计要求
1.玻璃幕墙材料要求(JGJ 102—2003)
(1)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第3.1.4条)。
(2)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第3.1.5条)。
(3)玻璃幕墙采用中空玻璃时,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第3.4.3.1条)。
(4)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第3.6.2条)。
2.玻璃幕墙安全要求
(1)框支承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第4.4.1~4.4.3条)。
(2)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第4.4.4条)。
(3)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第4.4.5条)。
(4)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第4.4.10条)。
(5)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岩棉或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填充密实(第4.4.11条)。
(6)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7)幕墙的金属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清除非导电保护层。
3.玻璃幕墙其他要求
(1)幕墙开启窗的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立面效果要求,并应启闭方便,避免设置在梁、柱、隔墙等位置。开启扇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30°,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mm。
(2)玻璃幕墙应便于维护和清洁。高度超过40m的幕墙工程宜设置清洗设备。
(3)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20。
(4)玻璃幕墙采用单片低辐射镀膜玻璃时,应使用在线热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离线镀膜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宜加工成中空玻璃使用,且镀膜面应朝向中空气体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