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建筑节能设计判定方法

5.4 建筑节能设计判定方法

1.直接判定法

(1)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定性指标:①体型系数;②建筑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③天窗面积及其传热系数、本身的遮阳系数;④屋面、外墙的传热系数K、热惰性指标D;⑤外门窗的传热系数K和综合遮阳系数SCw;⑥外门窗的可开启面积;⑦外门窗的气密性。当建筑体型系数、窗墙面积比、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满足规范要求时,可直接判定为节能设计,当其中任一项不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进行权衡判断,其判断流程如图5-3所示。

(2)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定性指标:①体型系数;②屋面、外墙(加权平均)、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K;③外门窗、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K、遮阳系数SC;④地面、地下室外墙热阻R;⑤建筑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当窗墙面积比小于0.4时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⑥屋顶透明部分占屋顶总面积比;⑦外门窗的可开启面积;⑧外门窗、玻璃幕墙的气密性。

一般情况下,当建筑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占屋顶总面积数、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满足规范要求时,可直接判定为节能设计,当其中任一项不满足规定要求时,应采用权衡判定法。其判定流程如图5-3所示。

2.权衡判定法

不论是居住建筑还是公共建筑,当设计的建筑不能直接判定时,应进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亦即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定,如图5-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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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建筑节能判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