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建筑节能审查的范围
1.建筑类别划分
建筑一般划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又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则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信、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建筑节能设计属于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证室内具有足够的热环境质量,同时尽可能地节约采暖能耗。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计算的范围如图5-1所示,工业建筑原则上不进行节能的设计计算。

图5-1 建筑节能设计分类
近年来,为了落实既定的建筑目标,很多地方都开始了成规模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于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经济和技术两个方面与新建居住建筑有很大差别,因此,未包括在图5-1中。
2.特殊建筑类别的界定
(1)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1)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且绝大部分为独立沿街建造的商铺。
2)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一层及多层大空间大型商场或其他类型公共建筑物。
3)工业建筑中,位于车间端头或位于某一层,可以自成一区的办公、会议等工业车间办公、生活辅助以及可以独立分区的附建或独立建设的生活用房(如厨房、餐厅、会议厅、浴室、职工活动室、健身房等)。
4)具有居住性质的可供办公兼作住宿的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等。
5)独立建设且有人长时间停留的值班室、传达室、接待室。
6)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
(2)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1)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小型营业性用房。
2)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3独立建造或位于其他建筑底部的幼儿园、托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