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筑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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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
2005年8月5日,保监会与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正式提出在我国应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意见》指出引入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对于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各方诚实守信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再次要求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至今还没有落实,但是作为国外成熟的模式,推进该保险制度有深远意义,势在必行。
推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使保险公司成为工程质量监管的主体,这是解决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地讲,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应包括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两种,将建筑工程参建各方风险、利益、责任紧紧捆绑在一起,形成环环相扣的共生关系,促使参建各方切实承担各自风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