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筑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4建筑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1)工程质量缺陷险。开发商须对所售住宅购买缺陷保险,其保费由开发商负责承担,受益人为业主。当住宅出现质量缺陷时,业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核对保险信息后,对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或者赔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开发商信誉记录灵活调整保费率,促进开发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2)工程质量责任险。建设方(开发商)和所有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均应购买工程责任保险,如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等。住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缺陷的,保险公司向业主赔付后有权追究缺陷产生原因。如果经第三方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缺陷是由某参建方主观故意造成的,则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该参建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这也会记录到该参建方信誉记录中,对其今后参保费率形成经济约束,从而起到监督参建方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的义务。如果缺陷不是参建方主观故意行为,则可用参建方所投责任险的保费收入补充其在缺陷险上的支出,支撑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无疑是建筑行业发展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向,对于提高工程质量有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该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很多配套的条件,比如修订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改革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培育第三方住宅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