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
对于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问题,《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https://www.daowen.com)
税法中关于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是一种限定条件下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有权益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该高度关注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日也就是投资方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日。另外,应同时关注税收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虽然在会计上已确认为收益,但被投资方未进行利润分配,在纳税申报时应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