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处理
由于权益性投资不是企业的常规活动,所以部分企业人员常常心存侥幸,在发生相关业务时不申报纳税,从而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留下涉税风险和隐患。因此,企业规避涉税风险或者税务人员在对长期股权投资以及相关投资性业务进行纳税检查时,应当重点注意以下业务的审核:
(一)股权投资收益的处理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应注意检查有关企业是否发生权益性投资业务,如果发生相关业务,就应当认真审核其投资业务的核算情况。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借方发生额及上年借方余额,如未体现投资收益的,应重点检查“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户,检查纳税人是否将投资收益挂往来账,不及时确认收益。同时关心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贷方发生额,按照会计规定冲减投资成本,但是按照税收规定应当确认收入的,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出资形式多种多样,应确定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价值是否正确。
(2)由于会计上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关于股权式投资的核算方法,因此,应该检查转入的投资收益数额是否正确与及时,必要时可以通过发协查函的方式要求被投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帮助。(https://www.daowen.com)
(3)应当确认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及时归入“投资收益”账户,同时确认其投资所得属于应税所得还是属于免税所得。如果属于应税所得,还应当确认所得的来源、抵免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等。
(二)债券投资收益的检查
在纳税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债券溢价摊销的核算是否正确;其取得的债券利息的属性情况,如果属于应税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无截留或挪作他用的情况。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外投资而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纳税义务的认定,如果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应当按原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对从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该企业的应税收入额。审核时还须注意的是,当企业未将取得的投资收益计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同时将与该投资项目相关的费用、损失予以剔除。因此,在实地检查时,需从投资合同入手,逐步审阅相关的单证,计算出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费用和损失,检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