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货物在不同县市间转移、代销货物、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等,会计上认为不同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委托加工只是确认收入的时间问题,不涉及收入确认的本质,因此在会计上只作收入处理。将货物直接分配给投资者或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再分配给投资者,虽无现金流入,但在会计上也作为收入处理。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利润”,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