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列支渠道

三、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列支渠道

《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根据此条规定,所得税视同销售形成的所得税费用应一并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或费用。(https://www.daowen.com)

但是,自2001年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缴纳所得税,要求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2007年起先在上市公司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也作出了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同的规定,要求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期末将“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改变了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费用的列支内容,今后对企业视同销售的所得税费用应从当期利润中直接扣除,而不应再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