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水产养殖用药清单和禁药清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附录A 水产养殖用药清单和禁药清单

一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植物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药物。

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物、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5)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加长用药时间。

6)食用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用量符合NY5070的要求。

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的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二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附表A-1)

附表A-1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图示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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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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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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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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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用法与用量栏未标明海水鱼类与虾类的均适用于淡水鱼类。

2.休药期为强制性。

三 禁用渔药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生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将在成分。禁用渔药见附表A-2。

附表A-2 禁用渔药

图示

(续)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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