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育民营企业创新主体
政府通过对民营企业专利发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人才引进等的税收减免、直接补贴等政策,并大力引导民间资本、创新要素向民营企业集聚,并推进“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优化企业创新环境,加强民营企业研发能力建设,培育更多创新型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项目、专利、驰名商标等;组织实施一批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组成网络化服务体系,对中小企业开放科技资源并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