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抗震设防要求

2.4 抗震设防要求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规定,中山市中心城区抗震设防要求为:抗震设防烈度为Ⅶ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1g。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达到中山市抗震设防要求或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对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高于中山市中心城区抗震设防要求。其中学校建筑应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的教学楼、学生宿舍和食堂。

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达到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