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概念
2026年03月17日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最早见诸17世纪中叶法国的卡普佐夫的著作,也有人认为,这一概念是由比利时的法学家皮卡弟提出来的。在词语渊源上,无论英文中的Intellectual Property,还是德文中的Geistiges Eigentum,准确的译文应为智力成果权或者智慧财产权。但在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多数著作都将其译为“知识产权”。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明确使用了“知识产权”的称谓,从而以立法形式在我国统一了“知识产权”这一法律概念。即使在国际上,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术语被广泛使用,也仅始自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https://www.daowen.com)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的物质,而是智力成果或商誉等非物质性客体。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特征。其次,对“知识产权”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因为并非任何知识都能产生知识产权这种财产权。只有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特定形态和特征的知识形态才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公有领域中的知识,如历史、地理知识,本身不可能成为任何人的财产,也就没有知识产权可言。最后,“知识产权”这一术语容易使人形成一个印象,那就是只有智力活动创造出的知识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也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曾经长期被称为智力成果权,我国台湾地区则将知识产权称为智慧财产权。而事实上,有一些知识产权的客体与智力创造并无直接关系,例如,经营者完全可以将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奇花异石的图案、形状或公共领域的词汇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并享有商标权。因此,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广义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