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特征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智力成果并非自然界天然存在之物,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们通过思考创造出来的产物,因此作为其客体天然地具有如下特征:

(一)私权性

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所指的就是市民权——自然人和法人的各种民事权利。[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在其前言中就明确要求各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在郑成思教授、吴汉东教授的有关著作中都有“知识产权是私权”的类似表述,TRIPS协定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产权即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3]因此,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基础的。

(二)创造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智力成果是智力劳动的结晶。智力劳动是以完成创造性的劳动成果为目的的人类劳动,是由已知向未知探索的过程。智力劳动的创造性属性,本质上要求独创、首创和新颖,反对抄袭、重复和模仿。[4]

(三)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不具备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这一特有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同传统的有形物的保护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吴汉东、胡开忠教授则认为财产权体系包含三个部分:有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分别是:有形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无形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为主体,其他财产权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5]从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区分来看,有形财产指人们可以通过感觉器官感知的具有一定形状和体积,占有一定空间的物体。例如机器、设备、建筑物、厂房以及生活用品等。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某种实物形态,而具有资产使用价值的某种特定权利,是一种可以转化为物质表现形式的精神财富。例如,版权不是有形财产,但可以转化为书刊,书刊却是有形财产;专利权不具备有形性,但是专利产品却具备有形的外衣;技术设计图纸、工艺流程图纸不是有形财产,但技术产品和工艺生产线则是有形财产。(https://www.daowen.com)

(四)专有性(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独占性,非经权利人许可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有关的智力成果;第二,是指智力成果本身存在所带来的排他性,如果知识产权客体是同一的,那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就自然不能并存于其上。例如两项相同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并存。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不是绝对的,其并不排斥或否定法律对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权利限制”,如确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人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五)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其法律确认的地域内有效,在此法域之外则不能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6]如果要使某项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享有专有权,则应分别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与审批。对于地域的保护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的“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对等保护。除此以外,被非本国授予的知识产权都不会得到承认。

(六)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除受空间的限制外,还要受法定时间的限制,它一般是指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表现为法定保护的期限。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限,是因为技术和有关知识产权存在无形磨损,即自然寿命和商业寿命。人类总是要不断地采用新技术和更新知识,不断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文化事业的发展,为此法律必须规定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如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超过法定的期限,有关的智力成果即进入共有领域,任何人均可加以利用,不受权利人专有权的限制。[7]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知识产品或智力性成果都可以被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涵摄。因为知识产权具有相当明显的法律特征,即私权性、创造性、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智力性成果”仅仅是确定知识产权范围的一项条件,但并不是唯一的依据。权利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客体的无形性应当是确定知识产权范围的主要依据,只有具备这些法律特征的“与智力活动有关的权利”才属于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