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身相关障碍的分类历史

一、心身相关障碍的分类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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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身医学的发展史来看,与“心身疾病”相关的诊断与治疗早已在临床中有所应用。早在1952年公布的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第1版(DSM-Ⅰ)中即有“心身疾病”这一诊断条目;在1968年的DSM-Ⅱ中被更名为“心理生理性植物神经与内脏反应”,定义为“由情绪因素引起的单一器官系统的躯体症状”,分类则按累及器官,如哮喘为“心理生理性呼吸系统反应”;在1980年的DSM-Ⅲ及1987年的DSM-Ⅲ-R中改为“影响身体状况的心理因素”;在1994年的DSM-Ⅳ中进一步更改为“影响医学情况的心理因素(PFAMC)”;而在2013年的DSM-5将其归于“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中的“影响其他躯体疾病的心理因素”(F54)中[1,2]。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CD)也曾有“心理生理障碍”及“精神因素引起生理障碍”的分类;ICD-10不使用“心身的”,不主张多用“心因性”,而将传统的“心身疾病”纳入“应激相关及躯体形式障碍”[2,3]

我国1958年曾将精神疾病分为14类,无心身疾病,而1982年《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分类—1981》,首次将“心身疾病”作为最后一类精神性疾病纳入诊断;1989年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2版(CCMD-2)10类精神性疾病中,第6类为“心理生理障碍、神经症及心因性精神障碍”,应包括心身障碍在内,在第1类“内脏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中也有一些属于心身障碍的范畴;其后的CCMD-3中第6类“心理因素相关的生理障碍”包含心身障碍,第1类“器质性精神障碍”中也有部分[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