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探索建立社会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五)人社部门:探索建立社会长期照护 保险制度

西欧和东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应对失能照护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项制度为解决失能老人长期护理所需的高额费用而设立,分为社会护理保险和商业护理保险。德国、日本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资金来源除了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外,政府财政投入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可参考医疗保险模式的做法,对全体社会成员实施社会护理保险,鼓励经济状况好的个人或家庭参加商业护理保险。日本强制要求40 岁以上者必须参加,笔者认为我国可先在城镇职工中试行,逐步推广到其他人群。也可借鉴国外的做法,采取对60岁以上的人员以补贴形式鼓励参保,60 岁以下人员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实行集体参保。对于经济有困难的社会群体,政府可以考虑减免参保费用。对于独生子女职工家庭,可用独生子女补贴作为参保缴费,和其他五险一起同时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总之,无论是借鉴国外经验还是研究我国的做法,国家当务之急是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渐进式、低水平、广覆盖、强制性、社会化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