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PPP模式与行政问责的思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阈下
(https://www.daowen.com)
李 曼
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关键词,除了增加有效供给,还要进行结构改革。从增加有效供给的角度,要扩大要素供给、清除过剩产能、补齐短板、提高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升创新能力、培育新经济的发展动力;从结构改革的角度,要简政放权、矫正扭曲的要素配置结构、给企业减负、激发微观经济活力。
公共服务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公共部门(政府)和私人部门(企业)围绕公共服务供给建立的长期合作模式。根据财政部建立的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统计,其合作领域主要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片区开发、农业、林业等。狭义的PPP 模式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广义的PPP 模式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采取各种合作方式,共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从PPP 具体运用方式看,包括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等。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如果运营得当,公共服务PPP模式能有效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公共服务PPP模式的起因可能是政府的资源有限,但实质是一种更高效的制度安排,即使政府有足够的资源,采用公共服务PPP模式,由于能为公众提供更优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也不可或缺。在实践中,公共服务PPP 模式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政府的缺位或越位,PPP 项目的任何环节出问题,如合同签订、资金、项目工期、利益分配、风险分担等都会影响项目的顺利进展。20 世纪90 年代北京的鸟巢、北京地铁4号线等,由于后续政府监管缺位,扭曲了公共服务PPP 模式。如何从行政问责的角度,规避公共服务PPP模式的风险,是本文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