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的问责程序不规范

(三)环境保护 行政问责的问责程序不规范

一方面,我国环境保护问责机制存在主动性不足、可持续性不强、对行政领导依赖性强等问题。现阶段,往往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是在重大环境事件发生之后,引起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或者社会民众舆论倒逼,才由政府部门临时组成了问责小组,开展补救性的环保问责。另一方面,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对于被问责的人员的处理机制比较薄弱。现今,对于被问责官员处置和复用,仍有较强的“人治”色彩。一些因重大环境事件被问责官员往往悄无声息地“平调”或“升职”到其他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