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问责主体,我们应当在遵守内部问责与外部问责相结合的原则,双管齐下,从而构建科学的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一方面,我们需要完善环境保护同体问责,即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环保问责,加强政府环保问责制度化建设,杜绝“官官相护”的现象。另一方面,我们需要丰富环境保护异体问责,即实行鼓励异体问责的政策,强化人大机关问责、加强司法机关和检查机关问责、丰富新闻媒体问责和社会公众问责,开创新的问责渠道和问责方式,促使我国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多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