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机制,强化问责的监督机制
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一是建立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制度。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等部门定期对下级开展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进行抽查,不仅要评价其问责是否及时到位,也要考量其问责是否合规恰当。高一级的监督机关还可对管理指导的下级监督机关开展的一般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甄别是否存在应予问责而未问责的情况。二是探索完善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制度。目前,我国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基本没有发挥出来。可以通过明确赋予下级机关越级反映的权力,来增强其对上级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对需越级反映情况的范围、内容及程序进行统一规定,并严格实行保密制度,为下级反映真实情况提供制度保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