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余 论

三、余 论

直观地看“决狱平”,是一个司法理念,是引导决狱事务符合个案正义与社会秩序融洽的价值理念,但是从实质来看, “决狱平”实际是一个政治生态改造的政治事件,是对战国以降厉行“一断于法”以至狱吏贵于大臣的异常格局的更改,是对社会阶层所进行的一次政治地位的调节,从而恢复了唯尊者宜在高位的差序格局。越往魏晋唐宋以后,狱吏地位越低,“决狱平”以除狱吏贵的作用越明显。这是对所谓“秦有十失,今存一焉”政治弊态的一次纠偏与匡正。经此一轮“评文法吏”运动,汉初以来所倡导的尊卑有等、贵贱有差的社会改革运动最后在狱政这个领域得以落实完成。因此,决狱平就其终结来看,是平于狱吏之贵、平于建立贵贱有等的诉讼制度。

“决狱平”理念从司法功能来看,强调案件证据确凿,法律实施正当,这与当代法律所主张的法的谦抑性具有一致性。但是当代法治所主张的授权正当、程序正义、用法确当等应有之义,用“决狱平”是很难予以概括的。这是因为“决狱平”当中包括的宽恕、仁德的主观立场具有特殊的历史语境。封建帝制时代,严刑峻法,民众处于法律所设的原罪条件下,伸手投足动辄成为违法罪犯。在这个语境当中,要求司法者决狱宽恕,用法持平,是在法实施的动态条件下调整法创制本身所造成的法网繁复现象,因此决狱平在集权主义的刑法体制之下,它有正确适用法律和保障法律具备社会现实性的特点。但是离开了这个历史语境,在人民主权的语境下,建立起符合人民意志的法律体系,在主观上另去要求司法者心存平恕,宽缓用法,则背离了当代社会法治实施的要求。这是应该在借鉴中予以仔细甄别的。对此,就具体的司法案件来看, “决狱平”平于案件牵连范围恰当,主要案情有证据明证,用法程度相对谦抑,定案用刑符合一般民众对法律的预期。案件当事人服罪状、服刑判、伏法则为平。

封建帝制的统治者为了说明“决狱平”这一司法理念的正当性,往往将决狱平与星象、气象(干旱)相勾连,认为决狱平否直接关系到王朝的命运。这样就把决狱之事联系到德命话语的体系当中。自周人起,认为“以列用中罚”,以掌王国之命运、 “德之行于罚之中”,从人心背向的立场叙说了狱事平否直接关系到怨辞会不会丛于身。从德命话语的意义来看,决狱平只是中国古代施政与司法理念中的一种,决狱公、决狱明都是官吏业绩中称其职守称职的考绩评语,都具有重狱事而无碍王朝命运的意义。所以说决狱平相对其他的决狱要旨而言,是运行在“宽则纠之以猛、猛则纠之以宽”的德刑两柄之中的。故从“德之行于刑之中”的关系来看,决狱平最终还平于狱事、无害于大政方针,无变天文星象,利于秩序安平,是中国古代社会秩序平稳的重要价值指引。

【注释】

[1]陈晓枫(1955— ),男,河北望都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法律文化学、中国宪法史。

[2]《汉书》卷23《刑法志第三》颜师古注引晋灼曰。

[3]《汉书》卷23《刑法志第三》颜师古注。

[4]霍存福:《“断狱平”或“持法平”:中国古代司法的价值标准》,《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5]陈晓枫:《两汉“鞫狱”正释》,《法学评论》1987年第5期。

[6]《尚书·立政》。

[7]《汉书》卷5《景帝纪》。

[8]参见霍存福:《“断狱平”或“持法平”:中国古代司法的价值标准》,《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9]《汉书》卷51《路温舒传》。

[10]《汉书》卷23《刑法志第三》。

[11]《汉书》卷51《路温舒传》。

[12]《汉书》卷23《刑法志第三》。

[13]《汉书》卷51《路温舒传》。

[14]《汉书》卷23《刑法志第三》颜师古注。

[15]《汉书》卷71《于定国传》。

[16]《汉书》卷89《循吏·黄霸传》。

[17]《汉书》卷23《刑法志第三》。

[18]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66页;肖永清主编:《中国法例史简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0页。

[19]《汉书·刑法志》:“今遣廷史与郡鞠狱。”注如淳曰:“以囚辞决狱事为鞠。”注李奇曰:“鞠,穷也,狱事穷竟也。”颜师古曰:“李说是也。”颜注偏是李奇之注,似乎如淳所注为误,自后论及两汉鞠狱者,多偏引李注与颜注,而且将“狱事穷竟”错误理解为案件审判结束。因此“鞠狱”误释实由颜注始。

[20]《侯粟君责寇恩事》,《文物》1978年第1期。

[21]见《汉书》之《周勃传》、《息夫躬传》、《韩安国传》、《杜周传》、《江充传》等。

[22]《汉书》卷60《杜周传》。

[23]《汉书》卷59《张汤传》。

[24]《汉书》卷36《刘向传》。

[25]《汉书》卷74《魏相传》。

[26]《汉书》卷90《严延年传》。

[27]《史记》卷41《夏侯婴传》索隐注引晋令。

[28]《汉书》卷51《路温舒传》。

[29]《说文·亏部》。

[30]《淮南子·内篇》第二,王念孙按,及《鬼谷子·摩》。

[31]《故训汇纂》“干部”,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83页。

[32]《故训汇纂》“干部”,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83页。

[33]《故训汇纂》“干部”,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83页。(https://www.daowen.com)

[34]《故训汇纂》“干部”,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83页。

[35]《尔雅·释诂下》。

[36]《急就篇》卷4。

[37]《国语·周语下》韦昭注。

[38]《国语·周语下》韦昭注。

[39]《礼记·祭义》。

[40]《周礼·夏官·大司马》郑玄注文。

[41]《汉书》卷71《于定国传》。

[42]《后汉书》卷43《何敞传》。

[43]《后汉书》卷46《郭躬传》。

[44]《汉书》卷12《平帝纪》。

[45]汉九卿中二千石者,多为11~12人,太守有中二千石者,如黄霸。参见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文献通考·选举考》,参见杨一凡:《新编中国法制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21~422页。

[47]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37页。

[48]《汉书》卷88《儒林传》。

[49]《论衡·程材》。

[50]仅据《太平御览》、《通典》所辑《春秋决狱》的残篇而言。

[51]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

[52]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53]《后汉书》卷30下《郎顗襄楷列传》。

[54]见《后汉书》各传。

[55]《太平御览》卷264,功曹参军引王隐《晋书》。

[56]《太平御览》卷264,功曹参军引《魏志》。

[57]《太平御览》卷264,功曹参军引《魏志》。

[58]《汉书》卷89《循吏传》。

[59]《史记》卷27《天官书第五》。

[60]《晋书》卷11《天文志上》。

[61]《晋书》卷11《天文志上》。

[62]《宋史》卷49《天文志二》。

[63]《宋史》卷50《天文志三》。

[64]《宋史》卷51《天文志四》。

[65]《明史》卷139《叶伯巨传》。

[66]《后汉书》卷46《郭陈传》。

[67]《宋史》卷416《冷应澂传》。

[68]杜文、张宁:《北宋〈劝慎刑文、箴〉碑略考》,《碑林集刊》(九)。

[69]《明史》卷160《魏源传》。

[70]《清史稿》卷357《熊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