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病例定义

一、监测病例定义

(一)监测病例定义

1.AFP 病例所有15 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灰的病例均作为AFP 病例。

AFP 病例的诊断要点: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常见的AFP 病例包括以下疾病:

(1)脊髓灰质炎;

(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神经根炎;

(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单神经炎;

(8)神经丛炎;

(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

(10)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1)急性多发性肌炎;

(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短暂性肢体麻痹。

从全球消灭脊灰的目标出发,WHO 要求各国建立AFP 病例监测系统,对AFP 病例进行专门报告和监测。AFP 病例监测属症状监测。

2.高危AFP 病例年龄小于5 岁、接种OPV 次数少于3 次或服苗史不详、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大便标本的AFP 病例;或临床怀疑为脊灰的病例。

3.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发现2例或2 例以上的临床符合病例,发病时间间隔2 个月以内。

4.VDPV 病例 AFP 病例大便标本分离到VDPV。该病毒与原始疫苗株病毒相比,VP1区全基因序列变异介于1%~15%之间。如发生2 例或2 例以上相关的VDPV 病例,则视为VDPV 循环(cVDPVs)。

5.iVDPV:免疫缺陷VDPV(immunodeficient VDPVs,iVDPV),从免疫缺陷病人中分离,在服用OPV 后临床上呈现慢性感染症状。

(二)病例分类

AFP 病例分类参照WHO 推荐的病毒学分类标准。省级专家诊断小组根据脊灰实验室检测结果,结合流行病学、临床等资料对AFP 病例进行诊断分类(图6-1)。

图示

图6-1 AFP病例分类流程图

AFP 病例分类参照WHO 推荐的病毒学分类标准。省级专家诊断小组根据脊灰实验室检测结果,结合流行病学、临床等资料对AFP 病例进行诊断分类(图6-1)。

1.脊灰野病毒确诊病例凡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的AFP 病例为脊灰野病毒确诊病例。

2.VDPV 病例从大便标本中分离出VDPV,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3.脊灰排除病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凡是采集到合格大便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 的病例;

(2)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无论60 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4.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和VDPV,无论60 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三)监测目的

1.及时发现输入性脊灰野病毒,采取措施防止病毒传播,保持无脊灰状态。

2.及时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及其循环,采取措施控制病毒进一步传播。

3.评价免疫工作质量,发现薄弱环节。

4.监测脊灰病毒变异情况,为调整疫苗免疫策略提供依据。

(四)监测内容

1.AFP 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发现AFP 病例后,城市在12 小时、农村在24 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到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家长姓名、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麻痹日期、临床初步诊断等。县级疾控机构应建立AFP 病例专报记录本,登记接到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报告内容、记录人等内容。

2.主动监测

(1)AFP 主动监测医院:所有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神经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中医院等均为AFP 主动监测医院,每旬开展AFP 病例主动搜索工作。

人口集中的乡级医院每旬开展AFP 病例主动搜索工作;交通不便以及边远的乡级医院也应定期开展AFP 病例主动搜索工作。各省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主动监测医院范围。

(2)主动监测工作的内容

1)AFP 主动监测医院每旬开展本院的AFP 病例的主动搜索;县级疾控机构应每旬对辖区内AFP 主动监测医院开展主动搜索。

2)开展主动监测时,监测人员应到监测医院的儿科、神经内科(或内科)、传染科的门诊和病房、病案室等,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并与医务人员交谈,主动搜索AFP 病例,并记录监测结果。如发现漏报的AFP 病例,应按要求开展调查和报告。

3.病例调查

(1)个案调查:接到AFP 病例报告后,县级疾控机构应在48 小时内派专业人员对病例开展个案调查,在临床医生配合下,详细填写“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

调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了解发病过程:应了解麻痹发生时间、是否有发热/腹泻、麻痹部位是否对称、是否疼痛、有无外伤或注射史、就诊过程、OPV 服苗史等。

2)进行神经学检查:重点检查肌力、肌张力、腱反射、肌萎缩和肢体活动情况。

3)填写个案调查表: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避免缺项和漏项。如有调查表中未包括的症状或体征可用文字说明;调查时力求明确临床诊断。

(2)高危AFP 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详见《高危AFP 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调查指南》,并填写“对高危AFP 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调查报告”(见附件1)。

(3)VDPV 病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等的调查:对于VDPV 病例、VDPV 循环病例和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除进行个案调查外,还应到病例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当地OPV 接种情况,并结合其年龄、临床表现等特征,判定其危险性,决定其后续关注程度。调查内容详见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和VDPV循环病例应急处理预案。

4.病例随访

(1)在发生麻痹60 天后,对所报告的AFP 病例进行随访。随访由县或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随访必须要见到病例本人,随访者应由对该病例进行调查的人员承担。

(2)随访时要填写“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调查表—AFP病例麻痹60 天后随访表”,随访表填写完成后要及时(麻痹75 天内)上报市、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录入监测系统。

(3)在病例首次进行个案调查时没有明确临床诊断的病例,力求在随访时能够得出明确诊断,以补充个案资料。必要时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访视。

5.AFP 病例的专家诊断应成立由熟悉AFP 病例的流行病学、病毒学、临床医学(神经内科、儿科、传染病科)等专家组成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其工作内容及要求详见《甘肃省AFP 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工作规范》。

6.实验室监测

(1)AFP 病例标本的采集:对所有AFP 病例应采集双份大便标本用于病毒分离。大便标本的采集要求是:在麻痹出现后14天内采集;2 份标本采集时间至少间隔24 小时;每份标本重量≥5 克(约为成人的大拇指末节大小)。(https://www.daowen.com)

(2)接触者标本的采集

1)AFP 病例接触者:以下情况应采集AFP 病例的5 名接触者的(原则上<5 岁)大便标本。

① 每年检测AFP 病例大便标本数少于150 份的省;

② 未采集到合格大便标本的AFP 病例;

③ 根据临床或流行病学资料高度怀疑为脊灰的AFP 病例;

④ 死亡的AFP 病例。

2)VDPV 病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接触者:对于VDPV病例、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其接触者标本的采集要求见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应急处理预案。

(3)标本运送

1)标本采集后要求在7 天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采集的标本应有完整的登记资料,应与标本一并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标本标签登记要清楚,标本送检表项目要填写完整。

2)标本的运送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要求。要按照B 类感染性物质进行包装和运输,标本应冷藏运送,在运达省级脊灰实验室时带冰状态良好,包装完整。省级实验室分离到的AFP分离物应按A 类感染性物质进行包装和运输,在冷藏条件下送至国家实验室。标本运输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4)省级实验室检测

1)标本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后要及时进行标本登记、编号,并于-20℃保存备检。

2)省级脊灰实验室要按照WHO 编写的《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手册》(现行版)进行病毒分离及型别鉴定。在开展AFP 病例大便标本检测的实验室需达到我国BSL-2 实验室标准。一经实验室正式标本中含有脊灰野病毒,应立即转入BSL-3 实验室内进行相关实验活动。

(5)阳性分离物的运送:省级脊灰实验室应在14 天内将脊灰病毒阳性分离物送达国家脊灰实验室。标本应冷冻运送,在送达国家脊灰实验室时,带冰状态良好且包装必须完整。标本运送要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要求。国家脊灰实验室按照《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手册》采用PCR、ELISA 方法对送检标本进行脊灰病毒型内鉴定。对使用上述2种方法检测结果异常的毒株进行VP1区基因序列测定和分析。

(6)结果报告与反馈

1)省级脊灰实验室应将标本检测结果,包括脊灰病毒(PV)阴性、脊灰病毒阳性型别和非脊灰肠道病毒(NPEV),及时报告给同级流行病学监测人员和下级送检单位。

2)国家脊灰实验室将脊灰病毒型内鉴定和测序结果及时反馈给省级脊灰实验室,省级脊灰实验室将国家鉴定结果及时报告给同级流行病学监测人员和下级送检单位。

7.异地AFP 病例的监测管理

(1)异地AFP 病例是指非本地户籍的AFP 病例。如病例麻痹前在本地居住35 天以上,则不属于异地AFP 病例。异地AFP病例归属原居住地县级以上疾控机构管理。异地病例可分为跨省异地AFP 病例和本省异地AFP 病例(跨县或跨市)。

(2)异地AFP 病例的报告、调查、采样送检、随访等各项监测工作,由病例暂住地的县级以上疾控机构负责完成。病例标本检测由采样送检单位所在的省级脊灰实验室负责。

(3)省级疾控机构收到报告的异地AFP 病例后,应及时将病例资料(个案调查表等)传真并邮寄报告病例归属地省级(跨省异地AFP 病例)或市级(本省异地AFP 病例)疾控机构。异地AFP病例实验室结果,由省级脊灰实验室传真并邮寄报告病例归属地省级(跨省异地AFP 病例)或市级(本省异地AFP 病例)疾控机构。

(4)病例归属地疾控机构接到异地报告的AFP 病例后,应及时与病例当时所在地省级(跨省异地AFP 病例)或县级(本省异地AFP 病例)疾控机构沟通,收集该病例的个案、病案、实验室、随访等资料进行综合管理。各相关疾控机构,特别是省级疾控机构,应协助病例归属地疾控机构做好异地AFP 病例的各项监测工作。

8.资料管理与信息反馈

(1)资料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所有的AFP 监测资料(电话报告记录、旬报、主动监测报表、个案调查表、随访表、AFP 病例专家诊断资料、高危AFP 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高变异株AFP 病例调查资料、AFP 病例标本送检表、AFP病例标本实验室检测记录、AFP 病例标本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等)至少每年度整理1 次,归档保存。同时做好AFP 监测网络数据库的备份和保存。

对AFP 病例个案调查表等珍贵资料应使用专柜进行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处理销毁。至少保存至全球消灭脊灰后。

(2)信息反馈与交流

1)国家和省级应定期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反馈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可采用简报、通报等方式。内容应包括各项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2)各级对AFP 监测问题应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

9.监测指标与评价

(1)监测系统评价指标

① 监测的敏感性:15 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 病例报告发病率≥1/10 万。

2)监测的及时性

① AFP 病例监测报告(包括“零”病例报告)及时率≥80%;

② AFP 病例报告后48 小时内及时调查率≥80%;

③ AFP 病例14 天内双份合格大便标本采集率≥80%;

④ AFP 病例大便标本7 天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及时率≥80%;

⑤ 省级脊灰实验室28 天内完成AFP 病例大便病毒分离及时率≥80%;

⑥ 阳性分离物在14 天内送国家脊灰实验室的及时率≥80%;

⑦ 国家脊灰实验室7 天内完成省级送达阳性分离物型内鉴别的及时率≥80%;

⑧ 需进行核酸序列分析的阳性分离物应在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后14 天完成序列检测;

⑨ AFP 病例麻痹60 天内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及时率≥80%;

图示 AFP 病例麻痹75 天内随访及时率≥80%;

图示对所有AFP 病例麻痹90 天内进行最终分类的及时率≥80%。

3)监测的完整性

①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高危AFP 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② AFP 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对临床符合病例的复核率达到100%;

③ 旬报完整性

旬报完整率=收到的监测报告数/期望的监测报告数×100%

(期望的监测报告数=报告点数×报告频率)

④ 主动监测报表完整性

主动监测报表完整率=收到的监测报告数/期望的监测报告数×100%

(期望的监测报告数=报告点数×报告频率)

(2)监测系统资料分析

1)AFP 病例流行病学分布:以县、市、省为单位绘制病例散点图;以市为单位绘制AFP 发病率地图。每年重点分析15 岁以下人口已达10 万人而AFP 报告发病率<1/10 万的地区,寻找原因。也可分析15 岁以下人口累计已达10 万人而未报告AFP 病例(或报告敏感性较低)的县级单位,寻找原因,分析病例的年龄构成和时间分布。

2)AFP 病例免疫史:计算AFP 病例OPV“零”剂次免疫、未全程免疫、全程免疫和免疫史不详者所占比例,分析未全程免疫原因,重点分析“零”剂次免疫儿童。

3)AFP 病例大便标本采集及检测结果:计算未采集、采集单份、双份标本病例所占比例、脊灰病毒阳性率、各型别分离数,非脊灰肠道病毒分离率等。

4)分析AFP 监测系统及时性、完整性:计算相关的监测指标,评价监测系统运转质量,分析存在的问题。

(3)工作质量评价

1)个案调查表、随访表填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无缺项、有无逻辑错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

2)省、市级是否定期对监测医院开展AFP 病例主动监测,评价县级AFP 病例主动监测工作质量。

3)省级AFP 专家诊断小组活动频次、活动的及时性以及资料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