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重残特殊需求车辆标准

德国重残特殊需求车辆标准

有效期:这一规则自1988年1月开始生效。

同时,德国工业标准75708第2部分(1985年7月版)到1988年6月30日生效。

以mm为计量单位

总体公差:德国工业标准7168-m。

1.使用范围和目的

这一规则适用于德国工业标准75708第1部分的残疾人专用车的固定系统。

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为使用轮椅确定人员支持和轮椅固定系统的要求。

使用范围包括改换现有运行系统的装备和新添置即将投入使用的系统部件。这些部件应单个或和规定的部件一起组成整体系统(底座系统、加固和固定系统)接受测试。

2.概念

2.1残疾人专用车(BTW)

见德国工业标准75708第1部分。

2.2固定系统

借助人员固定系统,残疾人可以固定坐姿。

借助轮椅固定系统,可以在残疾人专用车中固定轮椅。

2.2.1.1.2腰间安全

腰间安全带位于骨盆高度,固定在使用者身体前。

2.2.1.1.3斜肩安全带

斜肩安全带从使用者的臀部沿对角线方向到肩部相应部位。

2.2.1.1.4并行安全带

并行安全带共有两条,一条为腰间安全带,另一条平行经过胸部和肩部。

2.2.1.1.5裤背安全带

裤背安全带由并行安全带和横向安全带组合而成。横向安全带在胸前与并行安全带相连。

2.2.1.1.6V形安全带

V形安全带是安全带组合,由腰间安全带分两条向上经过胸部在颈后相交。

2.2.1人员固定系统

人员固定系统由安全带、头靠、背靠组成。

2.2.1.1安全带

安全带由皮带、搭扣、调节装置和固定金属片组成,并固定于汽车内。其作用是在碰撞或强烈延迟情况下通过限制延迟造成的运动,减少使用者的受伤危险。

注意:整体通常被称为“完全安全带”,其中还包括使用能源和卷起安全带的装置。

2.2.1.1.1三点式安全带

三点式安全带由腰间安全带和与其相连的斜肩安全带组成。

2.2.1.2头靠和背靠

头靠和背靠是可调节的针对事故造成的反弹的支持装置。

2.2.2轮椅固定系统

轮椅固定系统是由机械式装置或带有搭扣和松紧部件的安全带组成的。轮椅固定系统由固定部件固定轮椅,将在正常驱动或事故中产生的冲击力导入汽车内的固定点。

2.2.2.1固定

固定是汽车结构或集成支持部件的一部分。

2.3轮椅

参见德国工业标准13240第2部分。

德国标准化研究所救护站和医院标准委员会(NARK)

德国标准化研究所残疾人技术帮助委员会(ATHBeH)

德国标准化研究所汽车标准委员会(FAKRA)

3.安全技术要求

当除建造要求外固定系统也通过了在4.1章中所要求的测试,才算满足了本章的安全技术要求。在测试中,搭扣不允许自动打开,人员固定系统的松紧部件自我调节不能超过25mm,但可以有永久变形。

3.1固定系统

人员固定系统必须和轮椅固定系统相分离,但在发挥作用时可相互补充。两个固定系统的设置必须确保紧急情况下轮椅和人不用借助工具可以迅速分离。背靠和头靠必须保持和轮椅分离。

3.1.1人员固定系统

人员固定系统不允许在事故造成的负担影响下由于安全带的几何形状和走向而有损使用者。

斜肩安全带高转向点的设计必须可以调节,使其一直处于接近背部和头靠的规定位置(见图1[1])。它应固定于远离轮椅的一点(如汽车支持支架)。

斜肩安全带应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准则(ECE-R)16或欧洲共同体(EG)准则77/541/欧洲经济共同体(EWG)1,配有牵引器(型号3)。

斜肩安全带能承受11300牛的23%至30%的拉力,必须与腰间安全带有一个共同的固定点。

图示

静态测试是为1.33倍的安全性设计的。

v=1.33倍安全性时的力度:

正面撞击 FPF=11970N

     FRF=15960N

尾部撞击 FPH=7980N

     FRH=10640N

测试物体和测试支架须同时承受以上撞击装置规定的力度。

测试由4.2章中规定测试物体和4.3章中规定测试支架完成。测试物体和测试支架由各自齐全的固定系统固定。

模拟前部撞击中测试物体中心的测试力FPF和测试支架中心的测试力FRF应沿水平方向向前起作用(见图6)。

模拟后部撞击中测试物体中心的测试力FPH和测试支架中心的测试力FRH应相削弱并沿水平方向向后起作用。

力度必须以v=100mm/min的测试速度沿固定方向并作用t=10s测试时间以上。

斜肩安全带产生的冲击力必须以离腰间安全带15度角(±5度角)导入到同样的固定点(见图2)。对轮椅上的人来说,斜肩安全带和腰间安全带必须相互脱离。

腰间安全带要能承受11300牛最大6%的拉力。人员固定系统只能使用欧洲经济委员会准则16或欧洲共同体准则77/541/欧洲经济共同体批准的建造部分。

安全带的搭扣设置必须符合德国工业标准75400。

搭扣装置应配有一致的锁片。

3.1.2轮椅固定系统

固定轮椅时应预先设计一个能接受第4章提及的力度测试系统。轮椅支架必须由不抗拉的材料组成。安全带要能承受11300牛最大6%的拉力。如果将到汽车地板的加固索作为轮椅支架,它后部必须以离腰间安全带165至180度角和轮椅水平线与腰间安全带35度角(±10度角)相削弱(见图4)。地板固定点应按图5规定。

搭扣装置的锁片应符合图3。

4.测试

4.1静态测试程序

静态测试的基础是动态测试公布的极限值。因此,静态测试必需的测试力度受当时参与质量的影响并与动态测试中规定的延迟类似。

公式中的符号:

aF:前部撞击时刹车延迟;

aH:后部撞击时刹车延迟;

FP:测试物体中心的拉力;

FR:测试支架中心的拉力;

FPF:前部撞击时测试物体所受拉力;

FPH:后部撞击时测试物体所受拉力;

FRF:前部撞击时测试支架所受拉力;

FRH:后部撞击时测试支架所受拉力;

mp:测试物体质量;

mER:电动轮椅(测试支架)质量;

v:安全要素。

4.2测试物体

测试物体(见图7)的尺寸符合-50perzentil男子。它由头部、身体、大腿、小腿和脚组成。建造部分与可断关节相连,以使身体可适应各自座位形状。测试支架和固定系统分别承受对中心施加的拉力和压力。

德国工业标准75078第2部分第3页

图1:

Umlenkpunkt Stützgestell:支持支架的转向点

Umlenkpunkt Fahrzeug:汽车的转向点

图3:

Feinstanzbereich:精穿孔范围

Kantenradius:边缘半径

4.3测试支架

测试支架(见图8)的尺寸符合能在市场上找到的大多轮椅。它是后部有24个轮子,前部有8个轮子的固定钢筋结构。测试力FRH和FPF由位于电动轮椅中心的钩子承受。

5.标记

符合这一规定的固定系统带有协会标记和生产者标记。

所引用的标准和其他材料:

图示

以前的版本:

德国工业标准75078第2部分:85.07

变化:

与1985年7月版相比进行了下列改变:

a)删去了前言;对规定的复查表明,规定的前提条件已兑现;

b)测试规定中提及的极限值已得到实际经验的证实。

说明:

这一规则由德国标准化研究所的救护站和医院标准委员会(NARK)的“残疾人专用车”工作委员会1.7制定。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交通法规都不含有对轮椅停止装置的测试要求,因此借由试验得到延迟值,海德堡复员和预防研究中心进行的测试得出测试要求所规定的极限值。因此,它们受当时参与质量的影响并与动态测试中规定的延迟类似。

出于经济原因,静态测试享有优先权。

国际专利分级:

A 61G3/00

B 60R21/00

B 60R22/00

B 60R22/12

B 60R22/18

B 60R22/36

引用来自:

樱桃树出版社,波恩—巴特,戈德斯堡或汽车驾驶业文献资料协会(DKF),格勒纳大街5,7140路德维希堡

图示

残疾人专用车—第2部分:固定系统,概念,要求,测试

有效期:这一规则自1999年10月开始生效。

前言:

这一规则由德国标准化研究所的救护站和医院标准委员会(NARK)的“残疾人专用车”工作委员会1.7制定。

德国工业标准“残疾人专用车”包括:

第1部分:概念,要求,测试;

第2部分:固定系统,概念,要求,测试。

与1988年1月版相比有下列改变:

a)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准则14和16规定要求和测试;

b)补充了一系列定义如力点和座位基准点;

c)对这一规则进行了实质上和编辑上修订。

以前的版本:

德国工业标准75078-2:1985-07,1988-01。

1.使用范围

这一规则适用于德国工业标准75708第1部分的残疾人专用车的固定系统,并为驾驶轮椅确定人员支持和轮椅固定系统的要求。

未标明的指导指的是相关出版物的最后版本。

德国工业标准13240-2 轮椅—概念

德国工业标准75078-1 残疾人专用车(BTW)—概念,要求

规定使用、遵循安装和操作指导的条件下,在事故中根据事故类型,降低严重受伤的可能性。(https://www.daowen.com)

在此情况下并不能完全排除轮椅的变形和由此造成可能发生的对轮椅使用者和第三者的伤害。

2.标准的指导

这一规则通过标明或未标明的指导,包括其他出版物的规定。这些指导被用于文章的各个部分,出版物则附于其后。假如通过改变或修订补充标明的指导,那么这些出版物后来的改变或修订只属于这一规则。

测试:

欧洲经济委员会准则141:Nr.14规定;鉴于安全带固定批准为汽车的统一条件;第2次修订。

欧洲经济委员会准则161:Nr.16规定;批准为汽车内成人设置的安全带的统一规定。

引用来自:

德国标准化研究所的德国技术规定信息中心(DITR),10772柏林(通信地址:布格格拉芬大街6,10787柏林)德国标准化研究所的救护站和医院标准委员会(NARK)

3.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这一规则的应用:

3.1残疾人专用车(BTW)

专用汽车,配有满足残疾人需要的特殊装置,这些装置也被配置在轮椅上。

3.2固定系统

3.2.1.5.2轮椅上的座位基准点。

点位于座位平面之上,轮椅纵轴面方向。

3.2.1.6力点

理想情况下,经由力点,人员固定系统的固定力导入到轮椅固定系统。由于结构原因,不能实现将力导入力点,允许将力导入能承受人员的固定系统和轮椅固定系统,包括固定残疾人的人员固定系统和在残疾人专用车内固定轮椅的轮椅固定系统。

3.2.1人员固定系统(PRS)

由安全带、头靠和背靠组成的系统。

3.2.1.1安全带

安全带由皮带、搭扣、调节装置和固定金属片组成。它在碰撞或强烈延迟情况下,通过限制延迟造成的运动减少使用者的受伤危险。

3.2.1.1.1三点式安全带

三点式安全带由腰间安全带和与其相连的斜肩安全带组成。

3.2.1.1.1.1腰间安全带

腰间安全带位于骨盆高度,固定在使用者身体前部。

3.2.1.1.1.2斜肩安全带

斜肩安全带从腰间安全带开始,沿着使用者的臀部对角线向上延伸到肩部相应部位。

3.2.2轮椅固定系统(RRS)

轮椅固定系统是由机械式装置或带有搭扣和松紧部件的安全带组成的。轮椅固定系统由固定部件固定轮椅,将在正常驱动或事故中产生的冲击力导入汽车内的固定点。

3.2.2.1固定轮椅固定系统

汽车结构或集成支持部件的一部分。当固定符合两个轮椅固定系统的测试规定时,可以用于固定两条相邻安全带的端点。

3.3轮椅

行动受限人员的代步工具。(德国工业标准13240-2:1983-12)

3.4待测试轮椅的受力点

待测试轮椅承受静态测试力的点。

4.安全技术要求

3.2.1.1.2带有腰间安全带的双肩安全带(H形安全带)

此安全带由腰间安全带和两条肩部安全带组成。

3.2.1.2头靠和背靠

针对事故,特别是尾部碰撞造成的反弹的支持装置。

3.2.1.3固定人员固定系统

汽车车身、轮椅/座位结构,或另一辆车部件的组成部分,安全带必须安装固定金属片。

3.2.1.4有效固定

为确定每条安全带与使用者之间的角度而利用的点,也就是说,必须固定安全带的点,以保证安全带在使用中处于预期的位置。这一点可以是根据安全带固定金属片及其固定的点(见欧洲经济委员会准则14)。

3.2.1.5座位基准点

座位基准点位于汽车横向面。

3.2.1.5.1汽车上的座位基准点(RF-Punkt)

位于汽车地板之上,轮椅位置的纵轴面方向。

4.1总体情况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固定系统还须通过第5章所要求的测试,才算满足了安全技术要求。在测试中,搭扣不允许自动打开,人员/轮椅固定系统的松紧部件自我调节不能超过25mm。允许满足欧洲经济委员会准则16或具有同等价值的安全标准的安全带的牵引器。

4.2固定系统

4.2.1总体情况

人员和轮椅固定系统设计时必须注意:轮椅固定系统的支撑力不能导入人员固定系统。两个固定系统的设置,必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轮椅和人不借助工具可以迅速分离;背靠和头靠必须保持和轮椅分离。因为轮椅的座位/头靠系统应该适合接受测试力。

注意:准备措施中还有对背靠和头靠的其他要求。

4.2.2人员固定系统(PRS)

人员固定系统不允许在事故造成的负担影响下由于安全带的几何形状和走向而有损使用者。人员固定系统只能使用欧洲经济委员会准则16规定的安全带或具有同等价值的安全标准的安全带。

对轮椅上的人来说,斜肩安全带和腰间安全带必须相互脱离。如连接汽车上的人员固定系统和轮椅上的人员固定系统的组成部分必须选择统一的装置(见图6)。

这一装置按图5中的阴影所示安装,要求方便乘客操作。

固定安全带必须如此布置,使得:

——它至少适合安装有适用所有座位的牵引器的三点式安全带;

——代替固定上述的安全带,固定H形安全带已足够;

——它最低限度地降低正确安装的安全带滑行的危险;

——它最低限度地降低由于碰触尖锐部分而对安全带造成损害的危险;

——底部固定于轮椅的各转接系统。如果结构上无法实现转接系统(人员固定系统的受力点与轮椅固定系统的受力点不一致),要确定通过所选的结构类型,对轮椅使用者不存在附加威胁。

不同位置的固定视情况而定,是否使人能够安全乘车,决定了对固定的规定能否可以得到实际应用。

有效固定的位置必须符合下列几点要求:

——图2的底部有效固定位置

1)附加的固定必须满足对标准固定的所有要求;

2)附加的固定可以在没有辅助工具的情况下使用,位于图3所示位置和图3中点B所在平面的后方。

3)H形安全带所用的固定,位于图3中点C所在水平面的上面并在经过坐标线的横面后方,按下列规定:

——仅有的固定位于两个角内的由在经过a)中所述点J1和点J2的垂直线所形成截面的共同部分内,图3表示了其与垂线形成直角的截面。

——两个在正确的位于上部的角内面内部的固定,前提条件是,与所涉及座位的固定距离50mm以下,与座位的纵轴面对称。

汽车上的固定必须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准则14(7/16 20UNF 2B),标明带有线圈的空隙,除此以外,汽车配有连续的安全带。

4.2.3轮椅固定系统(RRS)

固定轮椅时要预先设计可以承受第5章规定的测试力。在此须特别注意轮椅固定系统的动态应力。

两个前部和两个后部的底部固定点必须根据图4设计。

轮椅上的固定点的水平距离,前后部至少应有300mm。所有轮椅上的固定点必须标明并限制损坏安全带的最低危险。

——图3的较高的有效固定位置

a)如果使用影响较高的有效固定位置的安全带导向器或相似的装置,通常通过接受固定的位置决定这一位置,即安全带的纵轴线穿过点J1(见图3)。

线段RZ:长530mm,由点RF经准线向上;

线段ZX:长120mm,向右偏离汽车纵轴面,由点Z向固定方向;

线段XJ1:长60mm,向右偏离线段RZ和ZX构成的平面,由点X向前。

点J2位于与点J1对称的垂直纵面上。

b)较高的有效的安全带固定必须位于向右偏离汽车纵轴面和经过点RF的垂直平面之后。

c)附加的标准固定可以安装其他较高的有效的固定,当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为轮椅固定系统加固索部分的套圈预先设计的封闭的轮椅部分或小金属圈,必须标明允许如安全带锁的穿越距离(65mm×35mm的矩形截面)的空隙。固定于轮椅的规定和方式见图5。

5.测试

如果欧洲经济委员会准则14及76/115/欧洲经济共同体规定的测试证明满足这一规则的要求,则不用进行人员固定系统5.1.1中规定的对较高的表面固定的测试。

5.1静态测试程序

静态测试的基础是动态测试公布的极限值。

5.1.1正面碰撞

对人员固定系统和轮椅固定系统固定情况的测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5.1.1.1总体情况

在保留应用5.1.1.2的规定和生产者的申请下:

——允许测试汽车结构或测试已完成的车辆;

——允许安装或不安装、关闭或打开窗户和门;

——允许安装通常预先设计的,或许能提高结构水平的部件。

待测试轮椅必须安装在完成测试的、经过挑选的行驶或使用的测试位置。这一位置在考虑抵抗能力后提供最不利的条件。测试报告中必须包括待测试轮椅的位置。

5.1.1.2加固汽车

5.1.1.2.1测试中不能采用加固汽车的方式,除会降低普通的结构变形外,还会加强固定或固定范围。

——如果牵引器(卷起装置)没有加固于规定的底部表面的固定点,或加固于较高的固定点,那么底部的固定点根据5.1.1.4.3也要接受测试。

——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完成5.1.1.4.1和5.1.1.4.3中所提的对两种不同汽车结构的测试。

——如果生产者供应配有人员固定系统和轮椅固定系统的汽车,应生产者申请,相应的固定只需接受一种在装置的辅助下给予负担的测试。这种装置体现了为加固固定点预先设计的安全带类型的规定。

5.1.1.4特殊测试规定

5.1.1.4.1用转向滚轴或人员固定系统的较高固定点安全带导向器,测试配有牵引器(卷起装置)的三点式安全带的应用。

5.1.1.4.1.1给予合适拉力装置负担的特殊转向滚轴或安全带的导向器,或是由生产者供应的转向滚轴或安全带导向器,会固定于较高的固定点。

5.1.1.4.1.2借助体现肩部安全带规定的装置,施加在固定于同一安全带固定点的拉力装置(见图9)1350daN(±20daN)的测试力。

5.1.1.4.1.3同时,-1350daN(±20daN)的拉力施加在固定于两个底部固定点的拉力装置(见图8)。

5.1.1.4.2测试没有牵引器(卷起装置)或配有牵引器(卷起装置)的三点安全带在较高固定点的应用。

5.1.1.4.2.1-1350daN(±20daN)的拉力施加在固定于同一安全带较高固定点和相应底部固定点的拉力装置(见图9)。假如生产者供应安装于较高固定点的牵引器(已安装的卷起装置),那么就适用此情况。

5.1.1.4.2.2同时,-1350daN(±20daN)的拉力施加在固定于两个底部固定点的拉力装置(见图8)。

5.1.1.4.3测试特殊安全带类型的应用

5.1.1.4.3.1借助体现较高肩部安全带或肩部安全带规定的装置,施加在固定于同一肩部安全带固定点的拉力装置(见图9)1350daN(±20daN)的测试力。

5.1.1.4.3.2同时,-1350daN(±20daN)的拉力施加在固定于两个底部固定点的拉力装置(见图10)。

对5.1.1.4.1和5.1.1.4.3所规定的负担补充18kN的测试力(180kg轮椅全部重量的10倍)。这一测试力由待测试轮椅的受力点水平地向纵向传播。

待测试轮椅必须按一定方式安装,也就是在汽车横面可以找到座位基准点(汽车/轮椅的)。待测试轮椅必须部件齐全。

每个固定点必须承受住规定的测试。在规定时间内承受规定负担时,固定点或固定点附近不允许出现包括裂痕和裂面在内的失败现象。

测试期间较高的有效固定点可以超出图3中的点C。

5.1.2尾部碰撞

对人员固定系统和轮椅固定系统的测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5.1.2.1头靠和背靠

准备措施中。

5.1.2.2轮椅固定系统的固定

测试以施加18kN的测试力(180kg轮椅全部重量的10倍)获得成功。这一测试力由待测试轮椅的受力点水平地向纵向传播(与汽车的行驶方向相对)。

每个固定点必须承受住规定的测试。在规定时间内承受规定的力度时,固定点或固定点附近不允许出现包括永久变形、裂痕和裂面在内的失败现象。

5.2动态测试程序

二者择一还可以进行动态测试。座位可以使用能承担180kg的待测试轮椅或至少重180kg的轮椅。

5.2.1正面碰撞

试验结构适用5.1.1.1和5.1.1.2的要求。对人员固定系统和轮椅固定系统的固定情况的测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所有座位必须同时接受测试,并有各自的符合-50perzentile男子的主要测量值的测试玩偶。对测试对象的纵延迟不少于10g,时间间隔不少于20ms。

每个固定点必须承受规定的测试。在规定时间内承受规定负担时,固定点或固定点附近不允许出现包括裂痕和裂面在内的失败现象。

测试期间较高的有效固定点可以超出图3中的点C。

5.2.2尾部碰撞

5.2.2.1头靠和背靠

准备措施中。

5.2.2.2轮椅固定系统的固定

试验结构适用5.1.1.1和5.1.1.2的要求。

对配有相应一定数目的待测试轮椅的测试对象的纵延迟不少于10g,时间间隔不少于20ms。

每个固定点必须承受住规定的测试。在规定时间内承受规定负担时,固定点或固定点附近不允许出现包括裂痕和裂面在内的失败现象。


[1]图略,保留原文以见文件原貌。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