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特殊执照的规定

意大利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特殊执照的规定

目录

2003年7月30日的目录号为3028/M333的政府通告

技术委员会针对失去1—2个肢体而丧失工作能力的残疾而制定的法令

卷首语

没有假肢帮助

有美观假肢帮助

有电动肌肉假肢帮助

技术委员会2003年11月6日目录号为4389/M334的通告

技术委员会针对丧失工作能力的多重残疾制定的法令

这份驾驶员手册所载跨部门的技术委员会的法令,系依据公路法第一百一十九章第十条建立,据调整法第三百七十二章第二条颁布,目的是对那些按照法律规定因功能限制要求成为机车驾驶员的人的资格做出判断。

第一条法令 根据功能标准确立了残疾程度的等级,制定了应对各种情况如单一残疾或多重残疾的预先调整措施。上述法令附在2003年7月30日目录号为3028/M333的政府通告之后。这个政府通告明确了一些弥补功能限制以及地方医疗委员会、省级特里交通局(前民用机动车局)的办公室和驾驶员等机构和人员所应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为了更直接的咨询,该法令的副本已经附在这里,且已经通过与原始规定的比较进行了重新调整,把残疾人分成了三个层次:不借助假肢帮助的、借助美观假肢的和借助电动肌肉假肢的。

第二条法令 特别考虑到多项功能受限制的人,以及上述具有特性的调整措施和加强措施的标准,这些措施建立在医疗委员会预先做好的精确能力试验的基础上。

A.序言

1991年10月30日的通告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近十年过程的基础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是残疾人驾驶员如何以不同的方式重新成为汽车驾驶员。

同前一个号码为63/1962的通告相比,上述通告在规则方面有一个实质更灵活的态度,有着更宽广更细致的形式。肢体残缺或者残疾,甚至多重残疾的人已经可以驾驶因其功能性限制做出特别调整的机车。

因此,在1988年3月18日颁布的第111号法令实施之后,就消除了所谓“与丧失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共处”的说法。之前,给身体有各种限制的人发驾照或者确认此类人驾照的有效性都是不允许的。

实际上,新的公路编号和相关的规则颁布后,上面提到的148/91号通告的主要内容已经得到了确认,并且成了已获得成果的一部分。从实践的角度看,过去的十几年里伴随着大量的操作性试验,关于残疾人驾车的经验已经成熟了。同时,在假肢方面已经取得的巨大进步也暗示了残疾人驾车的可能情形。残疾人的分类也以一种非常细致的方式得到了描述,并且在运动学基础上,从临床的角度,特别是功能性的角度分析了残疾人成为驾驶员的可能性,现在这个课题的研究已经完成了。按照2000年6月14日发布的编号为U.d.G.B/45的通告确定团体号码和子号码之后,对预先规定和调节措施的调整就来源于修改汽车。

随着现行法令的颁布,编号为148/91的通告就必须废除了,因为有现行法令作为替代,特别是现行法令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法令1—2条规定的残疾人驾车的调节措施;

关于批准这些规定的程序。

B.残疾人分类

相关简明手册已经预先存放在跨部门的技术委员会,同时也已经按照公路法第119章第10款进行了立法。这个简明手册是确定那些丧失工作能力而想成为机车驾驶员的残疾人等级的新报告。这里要提前说明一下,上述简明手册仅仅是同法令1—2条规定的丧失工作能力的残疾人有关。

C.批准规定

按照C.d.S规则327/4条,已经提到的以弥补功能限制的调节措施应该通过这种已批准类型的规定来实现。

说到批准,按照2001年5月2日部长令的第277条,除了那些涉及简单的或者对价值不大的机车做修改的规定,以及主管研究、试验机车和规定的高级中心的批准,都会要求D.T.T省级办公室严格执行,当然这也是为了程序的畅通。根据同样法令的327/4条,所有已实现的对机车的调整措施都要进行效率检查。

这种类型的最新规定和修改,详述如下:

a)延长方向盘的操纵杆,为了改变方向、换灯和操作汽车雨雪刷等等;

b)用单一的升降运动代替操纵杆的旋转运动;

c)改变一些要求方向盘从一边到另一边的操作;

d)加宽踏板;

e)修改换挡操纵杆的手柄;

f)安装方向盘手柄上的固定圆头。

对于上面列举的简单类型的不同情况,规定的设计总体上将由设计公司承担。设计也将在伴随着的技术关系中明确要求团体号码和子号码规定的目的。

附在技术关系和用图表形式表现的规定后的批准申请,将由公司把两份副本交给技术委员会的秘书长,这是为了让技术委员会能够提前进行仔细研究。如果认为有必要的话,技术委员会也会实行规定适用性行为的试验,以检验规定的效率。与将要修改的有关身体残疾人士的规定相比,看看哪个更有效率。还将寄一份带有自己评价的副本给研究和试验机车和规定的高级中心,同时还要指出参照规定制定出的团体号码和子号码。

在执行验收操作时,研究和试验机车和规定的高级中心将要求设计公司阐述与规定有关的所有技术。如果按照C.d.S规则的第236条,这些技术以及汽车制造之家的无技术阻碍都被认为是有必要的。中心也将确认按照计划已经实现的规定和原有形式功能的规定。

在出现检查结果不好的情况下,研究和试验机车和规定的高级中心将要向咨询公司说明原因,向委员会说明情况。在有利的情况下,如果已经批准的规定能够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机车,或者说如果哪种适用应该针对哪些特定种类的机车,研究和试验机车和规定的高级中心将以记录的形式确定。

在检查以积极的结果结束时,批准的文件将直接寄给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将通过信息通道传递给地方的医疗委员会和政府省级办公室。

万一批准只是给指定类型的机车和汽车公司,那么上面提到的问题就会直接展示给研究和试验机车和规定的高级中心。接下来,就要给其他类型的机车这样的批准。

在接下来的阶段,将继续进行上面提到的内容。

D.完成

a)地方医疗委员会(https://www.daowen.com)

在发放医疗证明的过程中,地方医疗委员会将很仔细地通知有关人士这些规定、调节措施和有关正确驾驶必需的操作的特别规定。同时还得向他们详细说明已经通过的选择或者先前提到的调整措施的特殊性。

这些规定不再写入法令中,只是通过号码和子号码的方式来说明,附上医疗证明的驾驶员手册的影印件将通过委员会盖章的方式在有关人士中传阅。

b)有关人士

有关人士应该参加驾驶员实验或者驾车实践考试,驾驶使用的机车是按照地方医疗委员会的规定调整过的。他们的交通证应预先按照使用方式进行调整。

关于驾驶员考试的预先报名。参选者将要给D.T.T.省级办公室交一份医疗证明,以便于办公室能够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驾照考试。

在有多种选择可能的情况下,有关人士要清楚地明示最优先的选择。

残疾人不能被授权驾驶与其已有机车样式不一致的机车。这样在发生意外事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交通安全袒护的方式来确定一些模糊的反应。

c)D.T.T.省级办公室

按照交通法第78条规定,在主管省级办公室的要求下,调整措施规定的制定要与交通证一致。

在涉及研究和试验机车和规定的高级中心批准的规定性主题时,有关人士将发表声明要求汽车改装厂和改装车间统一发布进行良好安装的声明。而在段落c)提到的一个或多个简单类型机车的调整措施,只要改装车间发布一个保证进行良好改装的声明就可以了。

总之,如果安装声明的签署者没有在执行检验的办公室的文件上签下自己名字的话,那么,按照2000年12月28日颁布的法令的第445条,这份声明还应该包含改装车间为了进行改装而在商业协会I.A.A.注册的文件和其被承认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如果已有的规定已经适合了一系列机车的需要(例如:自动换挡、一整套的汽车离合器;通用的操作规定已经很灵活,没有必要进行任何特别调整),这样有关人士就没有必要要求做某种类型汽车检验了。

同样,如果准备考试的人使用很合他用的多重调整机车参加考试,这也是可以的。只要这个机车属于他自己,或者属于驾校,或者没有驾驶员的汽车租赁公司,或者其他的所有人。

在驾驶员授权的“红页”上,D.T.T.省级办公室主管部门将以“规定或者汽车调整措施,已检查过医疗证明”的印章来解释。

在执行汽车检验的过程中,工程师将在每一项修改措施的旁边注上相关的号码和子号码,这样做是为了在驾驶员考试的过程中,考官可以根据医疗证明上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核对。如果汽车已经按照段落c)提到的一项或者多项简单规定进行了调整,有利的功能测试结果就等于是说已经批准了这样的调整。

为了避免残疾人驾驶员可能出现的操作上的困惑,在修改的时候原有的操作方式将被废除。当然也可以统一把这些操作方式暂时放在一边,因为有可能被再次使用和有可能被其他类型的驾驶员使用。

与一系列的汽车样式相比,汽车交通证应明确指出所做过的修改。调整过的证件应重新印刷。

E.已经执行的规定的可行性

按照规定,制定规定之始,如果我们没有发现明显的对驾驶员安全不利的错误的话,已经在驾驶员的执照上做了注释的规定,无论是以文件的形式还是以执照本身修改的形式都可以认为它们是有效的。

事实上,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操作上的修改已经用于实践很长时间了,驾驶员已经熟悉了这些操作,并且知道如何趋利避害减少损失。

如果有关人士还要求对现行规定进行调整,那么他们就应该把附在简明手册上的那些规定拿出来再看一下,看看上面新的评价和分类标准。

F.驾驶员试验

驾驶员试验是有目的地确定已经获得正常(或者带有不一样类型修改措施的特殊的调整)执照的驾驶员是否已经熟练地掌握了新驾驶命令下的汽车驾驶方法。

一般来说,这样的试验是必要的。如果汽车的改装是有意义的,或者说汽车的改装包含在了必要的规定的应用中,那么对驾驶员来说,这是一个预防性的习惯。

法令1—2条,关于肢体残缺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残疾。

使用假肢的汽车驾驶员及用团体号码和子号码使其相称的调整措施

(在ANGLAT的合作下,与之前的规定相比,重新调整和印刷了法律规定表格)

说明

1)目前,假设汽车的调整措施是以下面的命令为基础的:

——驾驶员的座位在左边;

——变速器在右边;

——手刹车在右边;

——加速器和脚刹车在右边;

——脚踏离合器在左边。

2)如果用手操作,刹车不是在驾驶员的右边,而是在另外一个位置或者是用脚操作,那么残疾驾驶员就应该通过某种不同的方式来证明他对这样的刹车的适应性。在这样的情况下,驾驶员还得考虑所有的先前的驾驶规定,手动(20.09)或者电动(20.10)操作刹车的调整还应预先写下来。

3)如果通用的汽车已经遵循医疗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了改装(灯转换器、方向指示器、安全带等),改装过的汽车应该通过机车办公室的检查,交通证也要进行适当的修改。

4)在踏板操作被修改的情况下,原有的操作方式将被废除。当然也可以统一把这些操作方式暂时放在一边,因为有可能被再次使用和有可能被其他类型的驾驶员使用。

5)与各种议定选择相关的调整措施的效率,应该在实践考试中通过驾驶员获得执照或驾驶员实测的时间被确定。

6)关于有关人士的要求,如果从客观条件来判断,医疗委员会应该为那些比基于目前简明手册更为严重的残疾人核对规定。

7)目前简明手册没有涉及的多重残疾,医疗委员会将予以分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