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格方面的适宜程度
(1)申请人在申请驾驶执照或将驾驶执照续期时,须在申请表上声明他是否有任何附表1所指明的疾病或身体伤残,或任何其他疾病或身体伤残,以致他在驾驶他申领的执照所授权驾驶的该种类汽车时,会对公众构成危险。
(2)如署长就申请表上的声明,觉得申请人有任何第(1)款所提述的疾病或身体伤残,署长得拒绝发出驾驶执照或拒绝将其续期,但:
(a)如署长信纳该申请人适宜驾驶伤残者车辆,可发出限于驾驶伤残者车辆的驾驶执照或将其续期;
(b)除非属附表1所指明的任何疾病或身体伤残,否则申请人可要求接受署长所指明的测验,以测验该人对该驾驶执照所授权驾驶该种类的车辆,在驾驶方面的适宜程度或能力;如申请人测验合格,则不得只因该人已声明的疾病或身体伤残而拒发驾驶执照;但如该测验证明该申请人仅适宜驾驶某种构造或设计的汽车,则该驾驶执照可限于授权驾驶该结构或设计的车辆。
(2A)在不损害第(2)款的原则下,有效驾驶执照持有人如有:
(a)附表1所指明的任何疾病或任何伤残;或
(b)任何符合以下两项说明的任何疾病或身体伤残:
(i)不属附表1所指明者;及
(ii)会致令该持有人驾驶属该执照所授权驾驶的车辆类别的车辆对公众构成危险,而他在申请该执照或将该执照续期(视属何情况而定)时,是没有该疾病或身体伤残的,则他须在知悉该疾病或身体伤残后随即将该事实以书面通知署长(1997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2B)凡署长接获由驾驶执照的持有人根据第(2A)款给予的通知,署长如在作出他认为必需的查究后信纳有理由相信该持有人有第(2A)(b)款所指的疾病或身体伤残,可
(a)取消该驾驶执照,并可在署长信纳该执照持有人适宜驾驶伤残者车辆的情况下,向该执照持有人发出限于驾驶伤残者车辆的驾驶执照;或(b)在以书面将其取消该驾驶执照的意图通知该执照持有人后,取消该驾驶执照(1997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2C)凡署长根据第(2B)(b)款向驾驶执照持有人给予通知,该持有人可要求接受一项有关他在以下方面的适宜程度或能力的测验:
(a)驾驶某种构造或设计的汽车;或
(b)在配戴合适的眼镜或其他矫正视力镜片、助听器或其他器材的条件下,驾驶属该执照授权他驾驶的车辆类别的汽车,而如该持有人在署长所指明的测验中取得合格,该执照则不予取消,如该执照已被取消,则须发还该持有人,而该项取消须予撤消(1997年第183号法律公告)。(https://www.daowen.com)
(3)如署长觉得有理由相信任何持有驾驶执照的人有某种并无于附表1指明的疾病或身体伤残,以致在该人驾驶该驾驶执照所授权驾驶的该各类汽车时,会对公众构成危险,且在署长作出他认为必需的研讯后,信纳有该疾病或该种身体伤残的执照持有人以前曾根据本条测验合格的,则署长在将其取消该驾驶执照的意图通知该执照持有人后,可取消该驾驶执照(1997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但除非属附表1所指明的疾病或身体伤残,否则执照持有人可要求接受一项有关他在以下方面的适宜程度及能力的测验:
(a)驾驶某种构造或设计的汽车;或
(b)在配戴合适的眼镜或其他矫正视力镜片、助听器或其他器材的条件下,驾驶该执照授权他驾驶的任何种类汽车;
又如他在署长所指的测验取得合格,该驾驶执照则不予取消,或如已经取消,则须交还该执照持有人,并撤回对该执照所作的取消。
(4)如驾驶执照持有人曾接受第(2C)或(3)款所作的测验,署长可对该执照施加条件,即该执照持有人在驾驶时须配戴合适的眼镜或其他矫正视力镜片、助听器或其他器材,或该驾驶执照只限于驾驶某种构造或设计的汽车(1997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5)如执照持有人的驾驶执照,注有他须在驾驶时配戴合适的眼镜或其他矫正视力镜片、助听器或其他器材的条件,该人不得在未有配戴该等眼镜或其他矫正视力镜片、助听器或其他器材时驾驶。
(6)如70岁或以上的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署长得拒绝向该申请人发出驾驶执照或拒绝将其续期:
(a)健康情况不宜驾驶及控制其申请所关乎种类的汽车;或
(b)不能在白天充足光线下读出与他相距23米的车辆登记号码(有需要者在配戴眼镜或其他矫正视力镜片作为协助,仍不能读出)。
(7)按照第(3)款获给予通知的执照持有人,须在接获该通知后72小时内,将其驾驶执照交回署长取消。
(8)(a)第(2A)、(2B)或(2C)款并不就于《1997年道路交通(驾驶执照)(修订)(第2号)规例》(1997年第183号法律公告)生效之前发出的驾驶执照而适用。
(b)本款在《1997年道路交通(驾驶执照)(修订)(第2号)规例》(1997年第183号法律公告)生效之后3年期间完结时停止有效(1997年第183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