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残疾人驾驶汽车的优惠

香港残疾人驾驶汽车的优惠

政府总部卫生福利局康复组(1999)香港康复计划方案(1998/99至2002/03年度)。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伤残人士”如因患上永久性疾病或肢体伤残以致行动不便,可向政府申请免缴下列费用:

(a)私家车、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的学习驾驶执照费;

(b)驾驶考试费;

(c)正式驾驶执照费;

(d)下列车辆的每年牌照费:

(i)由伤残人士拥有及驾驶引擎汽缸容量不超过1500立方厘米的私家车(如引擎汽缸容量超过1500立方厘米,则须缴付该车辆应缴牌费与引擎汽缸容量1500立方厘米车辆应缴牌费的差额);

(ii)由身为登记车主的伤残人士驾驶的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

(e)私家车、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的车辆过户收费,可获豁免缴付,但在车辆过户通知书送达有关伤残人士时,他不可同时拥有另一辆曾获豁免缴付过户费的私家车、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另外,政府有一项行政措施,容许持有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的人士在设有收费表的路旁泊车位停车,而无须缴付费用。由1998年7月起,这些人士也可在13座政府多层停车场享有半价停车月费及时租优惠。(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330章)的规定,《道路交通条例》第2条所指的伤残人士,可获豁免缴付应课税价值首30万元的私家车首次登记税,但该等人士须在过去五年内,未有为任何私家车办理免税登记手续。

《海底隧道(使用税)条例》(第274章)规定,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获发有效驾驶执照的伤残人士,可免缴隧道使用税。此外,政府已作出行政安排,豁免该等人士缴付使用政府隧道和青屿轩线的费用。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的规定,由《道路交通条例》第2条所指的伤残人士拥有和驾驶的私家车、伤残者车辆、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可获豁免燃油税,但以下述耗油量为限:

(a)如属私家车或伤残者车辆,每月最多为200公升;

(b)如属电单车或机动三轮车,则每月最多为100公升。

有关部门亦已做出行政安排,该残疾学车人士获特早的考试排期。

此外,在公共屋村居住或工作的残疾车主,均可在该屋村内享用半价停车月费优惠。由一九九九年起,残疾驾驶人士使用公共屋村内的临时停车设施,也可享有半价时租优惠。